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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看守所14萬救癌症兇犯法律值得肯定

 

CCTV.com  2009年07月24日 08:0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法制日報》7月23日報道,西安未央看守所花費14萬元搶救癌症殺人兇犯的舉動,在社會各界引起激烈爭議。“不值論”者認為,看守所不是慈善救助機構,為一個罪惡之人付出這麼多,既不該也不值,尤其是在很多普通人因看不起病還在忍受煎熬的情況下,政府應該把更多的金錢投放在守法公民身上。

  筆者完全支持西安未央看守所的做法。花14萬元搶救一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癌症殺人兇犯,不僅是應該的,也是值得的。因為,法律不只有一張冷面孔,而且它還有也應該有一張充滿溫情和人道精神的和善面孔,只有充滿人道的法治才是現代法治,才能更讓人敬畏。

  隨著法治的不斷進步,尊重人格、保障人權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救死扶傷、扶貧濟困已經成為主流社會道德的重要部分。但也有一部分人在潛意識中,往往把應當受到人格尊重和人權保障的對象局限于所謂的“好人”身上,一涉及違法犯罪的人尤其是涉及身犯重罪的人時,立刻表現出“雙重標準”傾向。在這部分人看來,一個人一旦成為罪犯尤其是十惡不赦的重刑罪犯,就完全可以將其“打翻在地並踏上一隻腳”,“讓他永世不得翻身”。因此,不僅國家判其重刑是完全應該的,而且他們的基本權利也不應受到尊重,甚至連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都不應該享有。

  重病而亡恰恰是這些人所期盼的,政府怎能花鉅款搶救呢?顯然,這暴露了一些人內心深處“以牙還牙”的血親復仇的傳統刑罰思維。

  其實,這種思想與現代法治所持的人道、人權理念完全相悖。違法犯罪者對公眾、社會和國家造成了嚴重危害,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是應當的。但有一點也是毋庸置疑的,人的基本尊嚴並不因犯罪而喪失。而病有所醫是人的基本尊嚴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人享有這些權利並不因是否違法犯罪而有所差別。為此,不僅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看守所和監獄等看管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服刑人員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

  從某種意義上講,“壞人”的人格和人權是否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法治建設水平高低和一個國家公眾法治意識強弱的重要標準。

  嚴格來講,救治人犯是警方的法定職責,積極救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消極對待和放棄救治是拒絕履行法律義務,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如果不考慮執法過程中的人道和人權,那麼,現代法治將會變成一個被掏空了精神的空殼。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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