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佈《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按照該徵求意見稿,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也可以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但應當在當地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此一規定被輿論普遍認為是“路邊攤販解禁”的重大信號。
給攤販鬆綁,解放“馬路經濟”,民間呼聲之高人所共睹,而實際中,解禁攤販卻顯得阻力重重。大多數地方死守舊有的城管體制,強硬向“馬路經濟”説不,而個別地方雖推出攤販鬆綁的政策,但這些政策似乎只停留在紙上,難見執行的實效,典型的如上海,迄今為止,上海路邊攤販解禁已兩年有餘,然而,有媒體調查發現,上海真正意義上的、合乎法規的“馬路設攤”極少,就在上月底,更爆出執法人員打砸小販和路人的惡性事件。
完全把攤販解禁寄希望於城市管理者的寬容,這只可能是一相情願。按照目前的戶籍體制,路邊攤販大多為外來人口,他們根本不被視為本地管理者的服務對象,因此給他們鬆綁,城市政府往往缺少工作動力。
事實上,對於路邊攤販,地方之所以敢“禁”,就在於其掌握法律的利器。按照規定,由於路邊攤販沒有固定經營場所,他們無法取得經營執照,所以毫無例外地被打入非法之列,這種情況下,地方管理者動輒查處封殺,自然理直氣壯。
不在於管理的嚴厲,不在於執法的不人性,法律才是問題的源頭。法律未能保障路邊攤販的就業權利,給他們以合法身份,讓他們只能處於灰色生存狀態。沒有法律的保障,就沒有政策的確定性,即使地方管理者一時良心發現,給出寬容攤販的政策,也無濟於事。道理很簡單,這樣的權利不是剛性的,地方管理者可隨時予之,也可隨時取之,這一屆官員可以寬容,但沒人能保證下一屆或下下屆官員會繼續寬容下去。對於小商販,各地從改革之初的熱心扶持到現在的全面圍堵,正説明這一道理。
由上觀之,此次《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首次賦予路邊攤販合法身份,無疑是攤販解禁的實質性一步。不過僅此,我們還難説法律對“馬路經濟”給予了全面承認,徵求意見稿中也明文規定,攤販應在當地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也就是説,雖然以無照經營的理由壓制路邊攤販,這一招今後可能不靈了,但是未經批准佔道經營,仍然可以成為地方管理者圍堵馬路攤販的利器。
而路邊擺攤須政府批准,這也是有其法律源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這一規定明顯無視人行道和機動車道的差別,一刀切地禁止,我們一方面要發展“馬路經濟”,一方面只承認馬路只有交通功能沒有經濟功能,這難道不是悖論嗎?出於交通的順暢和安全,對於路邊擺攤確實應有限制,但這樣的限制不應用機械的審批模式,而應是簡單明了的排除法———只要攤販經營活動沒有影響到交通,那都應被允許,具體的情況由民眾監督和交警執法裁量。
無照和佔道,是“馬路經濟”的兩大命門,法律若能妥善解決這兩大問題,路邊攤販才有真正“解放”之日。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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