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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顯:刑事證人出庭須司法機關聯合推動

 

CCTV.com  2009年07月17日 08:3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作者:蕭顯

  刑事證人不出庭多數是因為“不願”或“不敢”,與經濟補償關係不大,讓證人出庭,只是庭審改革的一個環節,更重要的努力,是讓刑事庭審真正“活”起來,有詰問、有質證、有交鋒,把所有事實認定問題擺在法庭上解決。

  刑事證人出庭難,一直是困擾刑事審判工作的大問題。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即將出臺的《關鍵證人出庭及經濟補償工作辦法》,為解決這一問題邁出了關鍵一步。按照該辦法,西城區檢察院將在界定“關鍵證人”的基礎上,積極推動關鍵證人出庭,並從辦案經費中抽取資金,對證人進行經濟補償。

  這絕對是一項值得肯定的努力。不過,對證人提供經濟補償,並非解決“刑事證人出庭難”的治本之道,嚴格意義上説,這項工作需要公、檢、法三機關聯合推動,並由國家通過修改法律,撥付專款的方式完成。

  早在12年前,我國即已完成刑事審判方式改革,變法官“糾問制”為控辯雙方“對抗制”,但從實踐層面看,庭審效果卻一直不佳,並沒有真正體現出“對抗”色彩。之所以如此,與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不出庭作證有很大關係。

  關於證人證言,《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得很明確:“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可《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可以當庭宣讀。”這就意味著,法律允許證人不出庭作證,以宣讀證言筆錄的方式進行法庭調查。可是,這麼一來,特殊性就變成了普遍性,多數庭審往往通過檢察官庭上讀筆錄,法官庭後閱案捲進行,審判成了走過場,這樣的庭審模式,也被一些法學家譏諷為“案卷筆錄中心主義”:所有人都圍著書面材料轉,“人”反而不見了。

  其實,對抗制的精髓,在於讓“人”的因素凸顯,令事實越辯越明,被告人通過與不利證人對質,正當權益方得以維護,被定罪後才會真正服判。因此,讓證人出庭,只是庭審改革的一個環節,更重要的努力,是讓刑事庭審真正“活”起來,有詰問、有質證、有交鋒,把所有事實認定問題擺在法庭上解決。只有在這樣的大格局下,推動證人出庭才更有意義。

  所以,從立法角度,未來修訂《刑事訴訟法》時,應著力構建一套有效的證據規則,規定證人何時必須出庭,不出庭後果如何,庭外證言效力如何,以及對證人的保護規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對如何構建合理的刑事庭審模式進行再思考,畢竟,檢察機關一般更關注的是讓控方證人出庭,在安排哪方證人出庭,以及如何採信證言等制度設計方面,法院有必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實踐中,刑事證人不出庭多數是因為“不願”或“不敢”,與經濟補償關係不大,但是,從經濟上對證人出庭進行保障,乃至啟動“證人保護制度”,仍然需要大量經費支持,這一支出必須由國家以專項經費的形式撥付,不能讓司法機關從自身辦案經費中支取。有人或許會説,這樣成本太高,還是維持現狀比較好。無獨有偶,上月25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的一項判決,就要求犯罪實驗室的鑒定專家們今後統統要出庭作證,不能光拿鑒定報告充數。少數大法官也是以成本太高,經費不足為由提出反對,但多數大法官認為,與公民的正當法律權益相比,國家花點錢算不了什麼,不捨得付出必要的成本,怎麼推動國家法治進步?這一理由,或許同樣可以適用於我們對刑事證人出庭改革的態度。

  □蕭顯(學者)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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