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社論
這不是戲劇,是新聞:
河南省新密市工人張海超,2004年6月到鄭州振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後從事過雜工、破碎、開壓力機等有害工種。工作3年多後,他被多家醫院診斷為塵肺,但企業拒絕為其提供相關資料,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多次投訴後他得以被鑒定,鄭州職業病防治所卻為其作出了“肺結核”的診斷。為尋求真相,這位28歲的年輕人只好跑到鄭大一附院,不顧醫生勸阻鐵心“開胸驗肺”,以此悲壯之舉揭穿了謊言。(7月10日《東方今報》)
其實,在張海超“開胸驗肺”前,鄭大一附院的醫生便對他坦承,“憑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塵肺”。
這個真實的故事令人心碎。張海超的被迫自救,更像在拿健康甚至生命冒險,賭自己沒病(肺結核),而是社會(鄭州職防所)有病(“誤診”)。鄭大一附院的診斷也證明張海超是對的。不幸的是,由於無權做職業病鑒定,該院的診斷只能作為參考,一切還要看鄭州職防所是否會“持之以恒”地繼續“誤診”。據説,在開胸後張海超曾找過新密市信訪局,答覆是他們只認鄭州市職防所的鑒定結論。
為維權求醫,近兩年來張海超花費近9萬元,早已債臺高築。耐人尋味的是,張海超自知面對的是一家大企業,“我這是一個人在戰鬥!”他也深信在那個企業裏與他有相同遭遇的工友,還另有其人。這種“一個人在戰鬥”的公民形象,其痛感之深,情何以堪。
具體到張海超之個案,一方面,表現為相關法律有漏洞可鑽。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病人的職業史,分析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然而,從實際效果看,用人單位很少願意“自證其罪”。如有醫生指出,“得了職業病,還得單位開具證明才能鑒定,説是讓高污染企業憑良心辦事,其實恰恰給企業留下了能鑽的空子”。在切身利益面前,企業良心靠不住。
另一方面,則是法治與社會之闕如。值得追問的是,為什麼類似個案時有發生?為什麼自救者時常走投無路,不得不採取極端方式?為什麼原本由全社會擔負的自救成本,卻要由一位孤苦無告的農民承擔?在人類還沒有完全放棄“以暴易報”的思維前,人們在張海超身上也看到了一種“讓人含淚的暴力”,一種並不施害於他人,而是加諸自身的暴力。為證明自身清白(得的是職業病而非普通的傳染病)而“開胸驗肺”,又何嘗不是一種無可奈何的“自殘”?
由此,也就需要填補相關制度漏洞,把張海超們無奈的個人被迫自救,變成具有制度性保障的依法“他救”,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比如,在用人單位不願“自證其罪”的情況下,由政府相關部門或司法部門介入調查其罪,或實行“責任倒置”,並接受社會監督,使職業病患者及時進入法定診斷程序;對不嚴格依法開展診斷工作,害怕承擔責任、回避矛盾,甚至惡意“誤診”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予以公開問責。
無論如何,如果惡意“誤診”能得到應有的懲罰,如果法律正義能得到有效伸張,如果相關維權制度健全、維權途徑通暢,張海超絕不至於要如此與“誤診”對賭,“一個人在戰鬥”。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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