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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工程是由政府公共財政支持,主要在糧食主産區、勞動力主要輸出地區、貧困地區和革命老區開展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到非農領域就業前的職業技能培訓示範項目。按照“政府推動、學校主辦、部門監管、農民受益”的原則組織實施。旨在提高農村勞動力素質和就業技能,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産業和城鎮轉移,實現穩定就業和增加農民收入,推動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
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整體素質不高,缺乏轉移就業的職業技能,難以向非農産業和城鎮轉移,難以在城鎮實現穩定就業,難以提升從業的崗位層次。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是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促進農民增收的重要環節,也是提高農民就業能力、增強我國産業競爭力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中央人才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對做好該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對培訓工作做出了具體部署。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農業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設部從2004年起,共同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簡稱為“陽光工程”)。
目標任務:
2004-2005年,重點支持糧食主産區、勞動力主要輸出地區、貧困地區和革命老區開展短期職業技能培訓,探索培訓工作機制,為大規模開展培訓奠定基礎。培訓農村勞動力500萬人,年培訓250萬人;2006-2010年,在全國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機制,加大農村人力資源開發力度。培訓農村勞動力3000萬人,年培訓600萬人; 2010年以後,按照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把農村勞動力培訓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層次,使農村勞動力的科技文化素質總體上與我國現代化發展水平相適應。
組織實施:
(一)組織領導。在國務院領導下,由農業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成立全國陽光工程辦公室,負責制定政策、綜合協調和項目監管。各地在黨委和政府統籌領導下,成立陽光工程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的陽光工程各項工作。
(二)培訓管理。各地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訂單培訓的形式,面向社會招標確定項目實施單位。培訓單位根據用工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安排培訓課程,組織開展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
(三)資金管理。培訓經費實行政府和農民個人共同分擔的機制。政府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扶持資金和地方財政扶持資金組成。政府補助資金通過培訓券方式或培訓機構降低收費標準方式直接讓農民受益,不用於培訓單位基本建設、培訓條件建設和技能鑒定。
(四)監督檢查。建立行政領導責任制,明確職責,一級向一級負責,逐級落實責任。向社會公佈培訓單位、培訓任務、培訓專業、收費標準及資金補助等情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培訓項目法人責任制,承擔項目的培訓單位對項目的申報、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開展培訓項目檢查驗收,重點檢查農民培訓臺賬、農民轉移就業臺賬和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的,將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