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高考不應是法外“特赦”的理由

特約評論員楊晨

  平時,小孩子犯了錯,大人埋怨一句“熊孩子”,也就過去了。如果是高三學生,再過幾個月要參加高考了,犯下了非法拘禁、搶劫等罪行,還能當作不懂事的“熊孩子”並予以諒解嗎?

  今年3月,高三學生劉某因處對象一事與孫某産生了矛盾,便找同校的5個好朋友,一同找到了孫某,強行將其帶到一廢棄樓內進行拘禁和毆打,並臨時起意將孫某身上的1000多元錢搜走。公安機關以劉某等6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提請逮捕,案件移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後,檢方考慮到高考對學生前途及其家庭的重要性,加上這6名學生也是初次犯罪,便建議法院快速開庭並提出了判處緩刑的建議。最終,6名學生被判緩刑,都參加了高考,其中3人考上大學,3人準備去復讀。

  作為法律人,看到這個判決真的很驚訝。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是嚴重危害人身財産的刑事犯罪,也是國家嚴厲打擊的不法行為。6名高三學生,年齡如果超過了16歲,就應當負完全刑事責任。就算是年紀小一些,14歲到16歲,根據刑法規定,犯有搶劫等八種嚴重罪行,也應當負刑事責任。雖説根據刑法,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並不是無原則地“開釋”。搶劫罪的起刑點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非法拘禁罪雖然較輕,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數罪並罰還能保持“全身而退”,這幾位學生遇到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多見。

  所謂緩刑,是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具有極其嚴格的程序標準。根據刑法規定,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四個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由此可見,就算未成年人,也不一定夠得著緩刑門檻,而要參加高考、初次犯罪等,並不是宣告緩刑的法定條件。

  還應正視的是,從報道中可以得知,這幾個人實施非法拘禁、搶劫罪行時,具有毆打他人的嚴重情節。根據《刑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這是因為,打罵等暴力行為,增加了原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社會危害性。令人費解的是,依法需要從重處罰的罪行,在辦案機關看來,竟然也能算作“犯罪情節較輕”。

  不可否認,當地檢方保護未成年人、寬容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初衷,建議緩刑的做法,或許會讓幾個犯下較重罪行的高三學生翻開人生新的一頁,但從實質上看,這樣的法外開恩,其實不亞於對法治的破壞。如果要參加高考的理由,可以成為擋箭牌,對於受害者而言就是二次傷害,對於其他人群而言,可能就是不公正或者僥倖違法的刺激。此新聞引發的諸多網友憤懣不平的評價,已然折射出該做法與民意的衝突。

  對未成年人的真正保護,應是法律框架下的保護,而不是游離于法外的“特赦”。及時而適當的處罰,其實也是對他們,乃至更多未成年人的拯救與關愛。真正把法律的精神吃透了,把法律的規定落實了,才不會讓司法善意在民意質疑中煎熬。(特約評論員 楊晨)

網友立場
860010-1102010100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