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開始施行,社保繳費違法行為首次被納入全國統一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體系。《基準》明確,用人單位欠繳社保最高罰三倍。同時需要注意,所謂“自願放棄社保協議”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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