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去向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今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後的個稅法將現行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即坊間所稱的“起徵點”從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這意味著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群體將不涉及個稅。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説,經過此次稅法修改,納稅人數從8400萬人減少至約2400萬人,有約6000萬人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是1994年開始施行的。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減除一定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此次修改之前,已按先後兩次調整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2006年1月1日起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此外,新個稅法還調整了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使絕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納稅人在享受提高減除費用標準的同時進一步減輕稅負。
上海:嚴格執行國家稅法規定
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上海稅務部門未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稅法的報道與事實不符。
廣東:9月份個稅按新個稅法扣除
工作人員稱現在是報8月份所得的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是按照舊的個稅法。9月1日開始實行新個稅法,9月份發的工資就是按照新的個稅法。
廈門:按舊標準徵納個稅屬誤解
廈門市地稅局稅政二處負責人表示,所謂廈門地稅仍按舊標準徵納個稅的説法,是由於納稅人誤解産生的,9月申報期內,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主要申報的是8月份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浙江:9月發的工資都按新個稅法徵稅
杭州財稅局工作人員:我們正式按照省局的文件,9月份發放任何月份的工資都是按照新個人所得稅法來計算的。
四川:8月所得按舊個稅法徵稅
稅務局稱9月份申報就意味著你是8月份的所得,既然你是9月份申報,我就認為你是8月份的取得,只能按舊的(個稅法)來。另外,稅務局的軟體也不更新,是舊版本。
青島:10月份開始執行新稅法
青島市民稱曾撥打過12366熱線諮詢,接線員稱,稅務徵收軟體系統沒有更新,將從10月份開始執行新稅法。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一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該負責人具體説道,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併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餘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該負責人説。
" title="" target="_blank"> 新個人所得稅法,關注弱勢群體,彰顯公平公正,全國民眾普遍叫好,公眾渴盼日久。然而就是這樣一部充滿民意民智的法律,在執行過程當中,上海等地,公然陽奉陰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極度藐視國家法律法令,致令國家政令不暢,使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淪為一紙空文。人們都明白,桔生北為桔,生南則為橘,那是因為水土不服所致;然而,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在北京是一部嚴肅的法律,在中國絕大多數省份仍然還是一部嚴肅的法律,何以到了上海、福建廈門、天津武清、河北唐山等地就不再是一部嚴肅的法律?難道中國的稅法也感染上了水土不服之症? 從表面觀察,稅法成杯具,仿佛只是地方稅務部門因利益驅動而做出的奪泥燕口、削鐵針頭的荒唐舉動;其實,透過現象看本質,此等行徑,危害甚大,實乃大姦大惡、毀我國之基石之行。與中央唱對臺戲,不僅是赤裸裸的與中央博弈,而且直接導致中央政令不通,嚴重損害各級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此等歪風如不狠剎,首惡之人如不嚴懲,勢必導致全國各省市紛紛仿傚,那豈不是漸成國中有國?更有甚者,既然今日稅務部門有膽量將稅法肆意踐踏,難保明天司法部門就沒勇氣將刑法指鹿為馬?地方稅務部門亟待嚴加規範,如若任其歪風蔓延,長此以往,恐非國之福祗。
" title="" target="_blank"> 要消除地方政府部門的傲慢,解決中央權威和法令權威不足的問題,目前需要做好兩項工作:一是強化規制政府行為的立法,並對權力的監督功能要法制化。也就是將政府管理社會的職能和決策納入立法的範圍,用法律規範政府行政執法的行為,建立起法律對權力的有效制約機制,使社會對政府權力的各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能,從抽象的一般性規定中走出來,變成實實在在的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以增強監督實施的可操作性,將目前事實存在的幹群主仆關係顛倒過來。二是加強幹部選拔中的民主性,並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借助民主選拔方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使民眾的意見在幹部選拔中得到切實反映和尊重,從而最終使官員對制度和人民忠誠,而不是對頂頭上司忠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