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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網絡科技日益發展的時代背景下,現在離婚時除了爭房爭車,一些網絡虛擬財産也成為夫妻雙方訴爭的共同財産,除了像本案中所涉及的網絡商店形式,有的離婚訴訟中還要爭“開心農場”、網遊裝備等等。
檢察官指出:法律規定,公民的財産既包括有形的,也可以包括無形的。網絡虛擬財産即屬於無形資産的一種,它既可以從遊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市場上獲得,因而具有一般商品的屬性。虛擬財産主要指的是網民、網絡遊戲玩家在網絡虛擬賬號(ID)中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産,本案中的遊戲金幣亦屬於網絡虛擬財産的一種。虛擬財産因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産價值,因而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