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院:嚴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凍結款物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9日 1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5月19日電(記者隋笑飛)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界限和範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的有關程序。

  全國檢察機關在2009年開展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針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工作規定作出了相應禁止性規定:檢察機關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以虛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凍結款物。對涉案單位私設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嚴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産。

  工作規定明確,檢察機關嚴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凍結款物。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執行。對於扣押的款物,檢察人員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點清楚,經拍照或者錄像後予以扣押,並當場開列扣押清單一式四份,註明扣押物品詳細特徵,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後,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偵查,不得在無法定理由情況下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檢察機關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應當使用高檢院統一制定的法律文書,填寫必須規範、完備,文書存根必須完整。禁止使用“沒收決定書”、“罰款決定書”等不符合規定的文書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

  工作規定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實際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對異地扣押、凍結程序問題,工作規定明確辦理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商請被扣押、凍結款物所在地檢察機關協助執行;對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與合法收入共同購置的不可分割的財産,規定可以先行扣押、凍結,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解除或者退還決定,對無法分開退還的財産,應當在案件辦結後予以拍賣、變賣,對不屬於違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後,其親友受犯罪嫌疑人委託或者主動代為向檢察機關上交或退賠涉案款物的,由檢察人員、代為上交款物人員、見證人在扣押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對於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動産等物品的扣押、保管和處理作出了特殊規定;對於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應當歸還原單位而原單位已不存在或者雖然存在但對被貪污、挪用的款項已經作為損失核銷的,明確規定應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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