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扣12分”離交通重典還有多遠

發佈時間:2010年03月26日 1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將在全國統一正式施行。舊規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才會記12分,而新規則規定,只要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就將一次性扣12分。(3月25日《重慶晚報》)

  以“欺實馬”事件為代表的酒駕撞人事件,將我國交通亂象的關注度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面對血痕纍纍的教訓,社會各界也開始了對酒駕、醉駕現象的反思。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對於醉駕等惡性違章案例,相關法律的盲點與交通法規的“輕描淡寫”,直接降低了酒駕、醉駕的犯罪成本。此語境下,呼籲“交通重典時代”的聲音是越來越高。

  “只要飲酒駕駛機動車就將一次性扣12分”的規定,相較於以前的“暫扣駕證”和“暫時拘留,最多拘留15天”的標準而言,是個明顯的“量刑”提升。對於某些總分為12分的小本來説,“一次性扣12分”也無異於吊銷了當事人一年駕照。所以,4月1日開始實施的扣分原則,是一種進步,之於制止酒駕、醉駕現象,也定然有部分值得期待的效果。可是,話又説回來,“一次性扣12分”能否在我國徹底杜絕酒駕、醉駕現象呢?如果不能,這與西方國家規定標準還有多少差距呢?

  必須説明的是,“徹底杜絕”很像個官方用語,相信就是達到“但凡醉駕就要腰斬”的份,也不至於“徹底杜絕”。我們只能在西方法規對於酒駕、醉駕的規定中,尋找下一步努力和改進的方向。在筆者看來,至少有以下兩個方面,還沒有達到國際標準。

  其一,“一次性扣12分”還只是個交通法規的範疇,和刑事究責沒有半點關係。胡斌案之後,法律界都在呼喚將酒駕撞人列為刑罰的內容,尤其是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標準來處罰肇事者。這和扣不扣分、扣多少分,沒有必然的聯絡,只是,一個側重於刑罰,一個側重於提醒和糾偏。而只依靠于提醒和糾偏的方式,未免過於單薄。如果沒有法律方面的嚴苛刑罰,就算扣1000分,也不會有很大的效力。

  其二,“一次性扣12分”的前提即“酒駕標準”,仍然沒有改變。我國當前的酒駕標準是酒精含量為0.2%,這個標準遠遠低於歐美國家的標準。資料顯示,酒精含量的標準,美國是0.06%,日本是0.05%,德國是0.03%,瑞典是0.02%。將這些數據量化為啤酒容量,則是,“中國為一杯,外國是一口”。可以説,西方國家對於酒駕是確實做到了零容忍,我國還正處在不好意思、扭扭捏捏的狀態中。

  另外,具體到現實層面,還有諸多因素沒有與國際接軌,比如“扣分清零”問題、特權車問題,等等。而每增加這樣一個問題,都是法律法規對於酒駕醉駕的主動退讓,與傳説中的零容忍只會越走越遠。更不必説,在執法層面,還有許多抹不開的後門情結與自肥思維。不必諱言,“一次性扣12分”的規定離公眾理念中的法律重典根本不是一回事,指望於此杜絕酒駕醉駕現象,也更多是葉公好龍式的主觀臆想。我們期待酒駕問題能早日步入法律程序,而不只在交通法規層面游離。 (王傳濤)

責編:扈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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