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修改選舉法擬取消城鄉差別實現“同票同權”

發佈時間:2010年03月08日 10: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8日電(記者周婷玉、黃小希、賈楠)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8日開始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此舉意味著我國選舉制度將迎來重大改革和完善,城鄉人口選舉有望實現同票同權。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為4比1。

  審議中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則對現行法律相關條款作出修改,明確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草案還對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作了類似的規定。

  “這一修改直接意味著農村人口在選舉上及政治權利的實現上向平等原則邁出了一大步,促成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的充分實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説。

  韓大元同時指出,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礎上,此次修改還體現了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區域無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國家權力機關中得到體現。“三者是相互密切聯絡的統一體,要綜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開來。”

  新中國首部選舉法制定於1953年,當時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各省按每80萬人選代表1人,直轄市和人口在50萬以上的省轄市按每10萬人選代表1人。“這樣規定,符合我國的政治制度和當時的實際情況,是完全必要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8日在作關於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表示。

  王兆國説,1953年我國城鎮人口只有13.26%,考慮到我國當時工人階級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體情況,為了體現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和工業化發展方向,選舉法對農村和城市選舉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數作了不同的規定。

  1979年,我國對選舉法進行重新修訂。此後,適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的發展變化,我國又四次修改選舉法,並於1995年將全國和省、自治區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確定為4比1。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全國城市化率已達46%。另據統計,2008年中國城鄉人口比例為46比54,城鄉人口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隨著義務教育基本普及,農村人口的素質也已今非昔比。

  與此同時,我國一些地方在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已在探索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我國各級人大經歷了數次換屆選舉,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取得巨大成就,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不斷鞏固和擴大。修改選舉法,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客觀條件已經具備。”王兆國説。

  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次選舉法的修改,就是為落實這一精神,完善選舉制度,擴大人民民主。

  針對草案中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規定,一些全國人大代表認為,這有利於更好地保證城鄉人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統籌城鄉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

  有關專家也高度評價這一修改。“這次選舉法修改很及時,符合當今城鄉發展的新變化和新要求。”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表示,修改後人大代表名額分配更加科學。

  韓大元表示,這一修改有利於調整人大代表的構成,反映多種利益需求,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為人大制度的作用的發揮提供主體條件。

  此外,草案還就基層代表的數量,公民兼任兩地人大代表的情況,代表辭職的程序以及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等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王兆國表示,修改選舉法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保障城鄉居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推進我國的人權事業不斷發展。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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