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企業年金個稅徵收管理相關問題

發佈時間:2009年12月14日 22: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14日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記者14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于近日下發通知,就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

  通知稱,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併),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通知還稱,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制度。企業要加強與其受託人的信息傳遞,並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對違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通知還強調,對個人取得本通知規定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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