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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 致30人以上中毒可定罪

發佈時間:2013年06月19日 05: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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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污染致30人以上中毒可定罪

  昨天,最高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解釋結合辦案中存在的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並認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標準,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門檻,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力度。該解釋於今天開始施行。

  司法解釋降低入罪門檻

  據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説,為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擴大了污染物的範圍,將原來規定的“其他危險廢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二是降低了入罪門檻,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

  《解釋》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有效解決此類案件辦理中取證難、鑒定難和認定難的實際問題。“首先是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門檻,比如過去污染環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現在一人以上重傷就可以了;過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處罰,現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就可以。比如,利用滲井向地下排污等,過去司法鑒定很難,有了這些標準以後,只要有這些行為就可以直接定罪,方便了司法部門查處。” 最高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説。

  胡雲騰表示,辦案中涉及污染物認定、損失評估等專門性問題,需要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但目前具有環境污染鑒定資質的機構較少、費用昂貴。為此《解釋》明確規定,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樣會方便行政部門執法、公安機關查處此類犯罪。” 胡雲騰説。

  單位污染環境可定罪主管人員

  實踐中,不少環境污染犯罪是由單位實施的,此類行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對於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不單獨規定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孫軍工説,有些排污企業為降低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的情況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託他人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現象十分普遍。他人接收危險廢物後,由於實際不具備相應的處置能力,往往將危險廢物直接傾倒在土壤、河流中,嚴重污染環境。對此,《解釋》規定,對此種情形應當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關單位、個人的刑事責任。

  環境監管失職要擔刑責

  根據《刑法》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規定,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第二條對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例如“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致使公私財産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解釋》還進一步對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結果加重要件“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例如“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致使公私財産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

  阻撓環境監督檢查從重處罰

  《解釋》還規定,對於實施污染環境、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等犯罪, 4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二)閒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三)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孫軍工表示,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如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實質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同時觸犯了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污染環境罪兩個罪名。根據《解釋》,觸犯多個罪名,則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晨報記者 顏斐

  ■權威訪談

  私設暗管排污屬嚴重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公佈了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回答了記者提問。

  水源地排放屬嚴重污染

  問:環保部門近期針對群眾反映的建有滲井的企業,涉嫌違法排污進行調查,司法解釋對利用滲井等排放毒物是否進行了規定?

  答: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將其入罪要件調整為“嚴重污染環境”。根據法律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司法解釋將“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情形列為“嚴重污染環境”。

  司法解釋還列舉了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包括: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等等。這些標準明確具體、操作性強,能夠有效解決辦案中取證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

  嚴懲進口“洋垃圾”犯罪

  問:進口固體廢物通常叫做“洋垃圾”,很多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質。司法解釋是否對此類犯罪進行了規定?

  答:除污染環境罪外,環境污染犯罪還涉及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等罪名。司法解釋對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結果加重要件、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同時,還進一步對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結果加重要件“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這與過去出臺的司法解釋相比,很多標準有所降低,體現了從嚴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據新華社

  定罪量刑新舊規定對比

  >>>>>>變化1<<<<<<

  過去

  污染環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

  現在

  一人以上重傷就可以

  >>>>>>變化2<<<<<<

  過去

  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處罰

  現在

  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處罰

  >>>>>>變化3<<<<<<

  過去

  認定環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項標準都要有個結果

  現在

  不少標準規定只要有相應的行為,就可以定罪

  >>>>>>變化4<<<<<<

  相應降低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據新華社

  認定嚴重污染環境14項標準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6.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財産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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