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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澄江錦業廢水致污被罰1600萬 董事長獲刑4年

發佈時間:2013年06月18日 16: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6月18日電 (記者 仝宗莉)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點擊進入直播)。在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公佈四起環境保護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雲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長期將含砷生産廢水通過明溝、暗管直接排放到廠區最低凹處沒有經過防滲處理的天然水池內等,造成陽宗海水體受砷污染,水質從Ⅱ類下降到劣Ⅴ類,飲用、水産品養殖等功能喪失,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公私財産遭受百萬元以上損失的特別嚴重後果。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耀鴻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金大東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8年間,雲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錦業公司”)在生産經營過程中,長期將含砷生産廢水通過明溝、暗管直接排放到廠區最低凹處沒有經過防滲處理的天然水池內,並抽取該池內的含砷廢水進行洗礦作業;將含砷固體廢物磷石膏傾倒于廠區外未採取防滲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場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時直接將天然水池內的含砷廢水抽排至廠外東北側鄰近陽宗海的磷石膏渣場放任自流。致使含砷廢水通過地表徑流和滲透隨地下水進入陽宗海,造成陽宗海水體受砷污染,水質從Ⅱ類下降到劣Ⅴ類,飲用、水産品養殖等功能喪失,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公私財産遭受百萬元以上損失的特別嚴重後果。

  裁判結果

  雲南省澄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單位錦業公司未建設完善配套環保設施,經多次行政處罰仍未整改,致使生産區內外環境中大量富含砷的生産廢水通過地下滲透隨地下水以及地表徑流進入陽宗海,導致該重要湖泊被砷污染,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且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李大宏作為錦業公司的董事長,被告人李耀鴻作為錦業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二人未按規範要求採取防滲措施,最終導致陽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後果,應當作為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被告人金大東作為錦業公司生産部部長,具體負責安全生産、環境保護和生産調度等工作,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廢水到廠區外,應作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案發後,錦業公司及被告人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截污治污,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被告單位雲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耀鴻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金大東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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