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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環境遭污染 保險來“買單”
本報北京2月21日電 (記者 孫秀艷) 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在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據悉,目前我國已在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投保企業達2000多家,承保金額近200億元。運用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有利於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有利於迅速應對污染事故,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
據介紹,《指導意見》明確了強制投保企業的範圍:一是涉重金屬企業。包括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採選業、 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製造業、皮革及其製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等行業內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産生和排放的企業。二是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範圍的企業,都應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三是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國家鼓勵石化行業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危險廢物經營企業以及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二(口惡)英排放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指導意見》規定了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應當投保而未及時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將採取相關約束措施:一是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審批、強制清潔生産審核、排污許可證核發,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二是暫停受理企業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申請。三是將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信息及時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客戶評級、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指導意見》同時提出了促進企業投保的激勵措施。如在安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傾斜;將投保企業投保信息及時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