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視頻|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央視網 > 新聞頻道 > 中國新聞

法官盤點單位規避春節加班費招數:發紅包、安排調休

發佈時間:2013年02月21日 0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原標題:單位“抖機靈”規避春節加班費

  許多人在春節期間仍堅守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而記者從法院獲悉,根據以往經驗,春節後的一個月,因加班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會有大幅上升,安排調休、發放紅包、偷換概念……單位總有各種方法規避支付加班工資。為此,房山法院的盧濤法官逐一分析單位的小伎倆,幫您合理維權。

  伎倆一:

  安排調休拒付加班費

  李先生去年春節主動向單位申請春節留下加班,單位隨即安排李先生春節長假連上7天班。本以為收入會就此翻番,誰知發工資的時候,單位卻找到李先生,提出可為其安排7天調休,並不再支付加班費。

  法官釋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有明確區別,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補休,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單位必須向其支付不低於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加班費,不能以調休的方式拒不支付加班費。

  伎倆二:

  已發“紅包”少付加班費

  小王在一家服裝廠工作,為了趕訂單,單位安排小王和部分同事在春節假期加班。大年初一早上老闆借給大家拜年的機會,給每位加班人員派發了800元的紅包。假期結束後,當小王詢問加班費如何計算時被告知,因老闆已向其派發了紅包,因此只能按正常上班的標準發放工資,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費。

  法官釋法:如果單位明確所給付的紅包是加班費的性質,那麼其數額可以高於法定最低應支付的加班費的標準,而不能低於法定的最低標準,否則不足部分應予補足。而如果紅包是向單位員工發放的獎金或慰問金等,則此紅包不能折抵加班費,單位還應另行支付加班費。

  伎倆三:

  以“值班”的名義不付加班費

  趙女士在一家高檔餐廳當服務員,由於春節放假期間單位預訂的年夜飯、聚餐比較多,單位早早就通知她在春節假期裏值班,按照公司規定,值班期間比平時每天多發50元的值班費,以致趙女士只比平時多賺了350元。

  法官釋法:值班和加班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院在認定員工到底是加班還是值班的時候,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産和經營任務,如果只是為了規避向員工支付加班費而偷換概念,應屬違法行為,此時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伎倆四:

  計算不正確少付加班費

  張先生在一家快遞公司工作,公司每月向他支付3000元的工資,去年春節假期他共計加班7天,單位向他支付了加班期間的加班費1700元。張先生了解到,單位是按照自己一個月工資3000元、一個月按照30個工作日計算,自己的平均日工資為100元,法定節假日的3天按照每天300元計算,休息日的4天按照每天200元計算。

  法官釋法:案例中張先生的單位按照一個月30天的計薪天數來確定其日平均工資,而沒有按照法定的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如果按照這一標準來計算,張先生應拿到2344.83元的加班費,單位少向其支付了600多元的加班費。

  晨報記者 何欣

責任編輯:劉志勇

熱詞:

  • 加班費
  • 紅包
  • 值班
  • 法官
  • 用人單位
  • channelId 1 1 1
    860010-1102010100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