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6日繼續審議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草案擬進一步擴大適用國家賠償的範圍,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審議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表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對於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應當明確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據此,建議對決定草案做出上述修改。
洪虎説,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這種情況下採取的逮捕措施,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建議在國家賠償法關於免責的規定中予以明確。
洪虎表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對國家賠償法相關條款做出相應修改。
責編:王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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