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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案偵查尚未終結 涉案人員可能被追加新罪名

 

CCTV.com  2009年08月13日 08:1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今天淩晨,新華社披露,上海檢察機關正式批捕力拓駐上海辦事處4名僱員,但涉嫌罪名卻並非媒體此前廣為報道的“竊取國家機密”,而是侵犯商業秘密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力拓此前一直否認對其員工涉嫌賄賂中國鋼鐵業人士的任何指控。

  “現在就斷言司法機關放棄對涉嫌竊取國家機密罪的追究,還為時尚早。”知名刑辯律師、北京德鴻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振勇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説。進入律師行業之前,王振勇曾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工作多年。

  王振勇解釋,目前只是以涉嫌這兩項罪名進行逮捕,但偵查機關的偵查並未終結,檢察院也未移送起訴,從理論上講,隨著偵查的繼續,力拓四名被逮捕員工也有可能被追加新的罪名。

  新華社今天早些時候的報道援引上海檢方的話説,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有證據證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上述犯罪,依法對其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王振勇表示,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確實存在,即可批准逮捕。從上海檢察機關表態看,肯定已有確鑿證據顯示胡士泰等4人涉嫌上述犯罪。但是,在偵查終結、檢察院移送起訴之前,偵查機關仍有可能在偵查中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證據,追加新的罪名,甚至包括竊取國家機密罪等。事實上,在現實司法實踐中類似情形經常發生。

  “其實,商業秘密和國家機密之間可能會有重疊的部分。”王振勇説。根據保密法規定,何種信息屬國家機密應由國家保密部門認定。

  此外,這也是司法程序上的一個自然選擇。胡士泰等人被拘留的時間是7月5日,至8月11日即達到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37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期滿之後,如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偵查機關不得繼續拘押犯罪嫌疑人,但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措施。雖同為強制措施,但與逮捕相比,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顯得“寬鬆”許多。就後者而言,儘管犯罪嫌疑人受限不得擅自離開所居住區域,但可相對自由接觸外界。

  “趕在刑事拘留期滿之前,對力拓四名員工實施逮捕,而不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偵查機關應當有自己的考慮。”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錢列陽律師分析説。一般而言,如果一起案件案情非常複雜,涉嫌多個罪名,實施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可能對繼續偵辦不利,那麼偵查機關可能就其中一兩個已掌握確鑿證據的罪名提請逮捕。

  王振勇告訴記者,按照刑事訴訟法,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後,一般應在兩個月內偵查終結,形成起訴意見書,如不能終結偵查,可兩次申請延長,第一次為期一個月,第二次為期兩個月。在最長五個月的偵查期間,一旦發現涉嫌新的罪名,可以再次進入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媒體廣為報道,胡士泰等人通過賄賂中國鋼鐵業人士獲得機密信息,但今天披露的涉嫌罪名卻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不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首鋼國際貿易工程公司礦業進出口公司總經理譚以新因牽涉力拓間諜案,涉嫌商業犯罪,于7月7日被北京警方拘留。有報道稱,譚以新與胡士泰過從甚密。

  王振勇表示,涉嫌罪名中未出現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可能存在兩種情形。一是經過偵查,目前未發現這方面的犯罪事實;二是雖發現了相關犯罪線索,但尚未查證,還在繼續偵查中。“在檢察機關移送起訴以前,此案可能隨時會有新的變化。”他説。

  根據修訂後的刑法,所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儘管媒體一直報道胡士泰等人賄賂中國鋼鐵業人士,但也不能排除國內鋼企人士通過賄賂胡士泰等人,獲得與力拓進行交易、牟取利益的機會的可能性。”一位法律界人士説。

  “如果檢察機關最終以目前公佈的兩項罪名移送起訴,對力拓四名員工的指控將大大輕於涉嫌竊取國家機密罪。”王振勇説。修訂後的刑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行為人秘密竊取或者故意洩露、使用,或者違反約定,侵犯商業秘密,造成商業秘密權利人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從法定刑來看,侵犯商業秘密罪最高刑責為有期徒刑7年,最低僅為15天以上、6個月以下的拘役。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高刑責為有期徒刑15年,最低也只是拘役。而竊取國家機密罪最高可判處死刑。“目前公佈的兩項涉嫌罪名,可以數罪並罰。”王振勇説。

  從辦案程序看,侵犯商業秘密罪一般由公安機關的經濟偵查部門辦理,竊取國家機密罪則由國家安全部門辦理。根據刑事訴訟法,侵犯商業罪屬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從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可會見律師。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則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會見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新華社報道説,對於為胡士泰等人提供商業秘密的我國有關鋼鐵企業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已于近日提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不過,報道未透露可能涉嫌何種罪名。“如果是與侵犯商業秘密有關的犯罪,鋼企有關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應該與胡士泰等人一樣。”王振勇説。

  不過,王振勇指出,國內鋼企人員如涉嫌受賄,罪名也可能與胡士泰等人不同。如果該企業為百分之百國有股權,那麼就可能被認定為受賄罪,而不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委派人員。“兩者量刑時差異極大,受賄罪最高刑責為死刑,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高刑責只是有期徒刑15年。”他説。

  另悉,中鋼協常務副秘書長羅冰生今天在接受央視記者採訪時表示,完全支持、完全擁護、完全贊同國家執法部門所採取的這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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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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