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4日(記者李京華)空中客車德國股份有限公司因瀋陽永豐食品有限公司申請"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獲得核準註冊,而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引人關注的商標行政訴訟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准予該商標核準註冊。
據了解,1986年9月,戴姆勒克萊斯勒航天空中客機有限公司申請註冊"Airbus"商標,經核準獲得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為飛機及部件。後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變更其名稱為空中客車德國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公司于1998年7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申請註冊類別為可可製品、糖果、巧克力等。此後,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作出商標異議裁定書,認為兩個商標在商品功能、用途等各方面迥然不同,不構成類似商品。"Airbus"商標的知名度僅限于"飛機及部件",並不涵蓋在可可製品、巧克力、糖果等商品上,不會在市場上造成混淆。
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認為,"Airbus"商標係空中客車公司獨創,是世界範圍內的馳名商標。永豐公司申請註冊"空中客車AIRBUS及圖",是在表明其與空中客車公司存在某種聯絡等。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Airbus"商標的知名度主要集中在飛機及部件等相關領域,"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被指定使用在可可製品、糖果等商品上,兩者在功能、用途上存在較大差別,不會構成混淆。
空中客車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空中客車公司認為,永豐公司抄襲複製空中客車公司的馳名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主觀惡意。商標評審委員會雖肯定了"Airbus"商標在中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但並未給予空中客車公司基於馳名商標的擴大化保護。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申請註冊時"Airbus"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根據空中客車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申請時,"Airbus"商標已經成為馳名商標。另外,兩個商標的指定商品類別差別明顯,相關公眾不會對兩者産生混淆等。據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予以核準註冊並無不妥,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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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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