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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規定遇緊急手術醫院可代簽知情書引爭議

 

CCTV.com  2010年02月06日 11:1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大河網  

  今報鄭州訊 病人昏迷不醒又急需搶救,但因沒有家屬或朋友簽字,醫院不敢貿然做手術,只能眼睜睜看著病人錯失最佳治療時機。3月1日後,為搶救患者,在有關人員無法及時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院院長簽字。這麼做依據的是衛生部新出臺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以下簡稱新規)。

  沒人簽字醫院就不能給急病患者做手術,不手術又違背“救人要緊”的天職,這種尷尬很多醫院都遭遇過。

  2009年12月29日,鄭州市骨科醫院接到一個無名無姓的聾啞人,他在車禍中雙腿被碾得只剩一點皮連接。為挽救他的生命,在聯絡不到其家屬及朋友的情況下,醫院特開闢“綠色通道”,先為其做了截肢手術。這種做法卻遭到了隨後出現的他的倪姓朋友的質疑:“手術前應提前讓家人或朋友簽字,讓家人有個知情權,這是最基本的。”

  對此,醫院感到委屈,為病人做手術的纖維骨科副主任劉建惠説,搶救病人、挽救生命是醫生的天職,不救於心不安、救了又落埋怨甚至吃官司。很多醫院負責人也有同感説,有時病人家屬在場,但對治療方式不贊同或家裏有糾紛,遲遲不簽字,耽誤手術。

  新規:遇緊急情況院長可簽“知情同意書”

  記者詳細查閱了新規,發現其中一條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支持:

  【醫院】遇特殊情況有法可依

  “支持,救人要緊。”“新規有利於醫生更好地工作!也利於病人的生命安全”……

  鄭州市骨科醫院纖維骨科副主任劉建惠説,新規是好事,保障了醫院和病人的基本權益,可以讓醫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法可依,敢放開手腳救人,病人也可以得到及時救治。

  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鄭州市中醫院、鄭州市金水區總醫院等多家醫院負責人都對新規表示贊同,説新規正好彌補了這一“尷尬”,讓醫院將更多的精力放到搶救病人身上。更多醫院負責人認為必須加強監管,讓無利益相關的第三方知情,例如可考慮由轄區辦事處或民政部門介入,避免救了人反而惹上官司。

  【市民】應詳細規定“什麼是緊急情況”

  對於新規,很多人持贊同態度。市民張先生説:“支持,但最好有個詳細的規定,例如什麼情況才是緊急情況,這個界限一定要清楚,否則可能因簽字問題,帶來不少醫療糾紛。”

  第三方:

  【律師】應該取消簽字制度

  “應該取消簽字制度。”對此,河南金學苑律師事務所謝文平律師説,簽知情同意書,無非是給患者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一個選擇權。比如,在挽救生命與截肢之間選擇,在手術與並發癥之間選擇等。要選擇,必須具備“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能力,但很多情況下,患者或者法定代理人並不具備醫療專業知識,無法比較,無從權衡。這種情況下,簽知情同意書其實是盲目的。

  謝文平説,與其讓患者盲目選擇,還不如直接規定,由醫療機構憑著專業知識和良知治療患者更好。所以,不應把簽知情同意書作為給患者治療的一個必備要件,也就是説,患者簽了可以治,患者沒條件簽,也無需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的負責人簽字,直接治療就好了。

  反對:

  【醫院】緊急處理了家屬不依

  “什麼才算是緊急情況?這個界限誰説了算?如果病人真的是緊急情況,而家屬賴皮不同意緊急處理,醫院處理了,但出事故了,是不是醫院和醫務人員的錯?這個模棱兩可的新規,無非是間接把責任和矛盾轉移到了醫務人員和患者身上,更不利於醫院和患者的關係。”鄭州一家醫院的醫務人員很擔心地説。

  【市民】醫院“小病大治”怎麼辦

  “反對!對醫院和患者都有隱患!出現醫療事故,醫院會以此作為推脫責任的理由。”市民張先生的擔心,代表了很大一部分受訪者的觀點。

  有市民擔心,有了這個新規,可能會出現小病大治,誇大其嚴重性的後果。萬一有事醫院就説病人如何嚴重,市民又不懂,聽信醫院的説法,全由院方説了算。這個新規還需進一步完善,才能增加大家的安全感。

責編: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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