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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旅遊導購“潛規則”變“契約”

CCTV.com  2009年10月05日 01:1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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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午夜新聞):首飾“短斤少兩”,這是坑害消費者的行為;而有些導遊硬把旅客拉到指定的商店購買商品,這是損害遊客利益的行為。今年5月1日,國務院新頒布的《旅遊管理條例》裏明確規定,杜絕這種用顧客消費換取回扣的“潛規則”。那麼眼下黃金周裏報團出遊旅客的反應如何?請看記者的調查。

  本台記者 董肖明:北京的這條街上聚集了幾家只針對旅行團的商店,不少旅行團在這裡停留,然而有所改變的是旅客有對於旅行社安排的這樣的購物方式沒有了以前的煩感。
 
  記者:在購物您還滿意嗎?

  旅客:(來購物)這些都是談好的,可以降低團費嘛。

  旅客:反正都是要買紀念品的,這裡價格太貴我們也不會買,而且質量不好的話旅行社要負責退貨。現在合同裏面都寫得很清楚。

  隨後記者走訪了幾家旅行社,旅行社拿出了最新的旅遊合同,上面不僅寫有購物時間,同時還註明了店名。

  國旅總社對外宣傳處 張總:現在的合同包括(旅遊時間等)。

   5月1日國務院國公佈了新版《旅行社條例》,新條例規定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其中景點參觀、購物時間、酒店星級等14項內容必須寫進旅遊合同中;旅行社應對旅遊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説明;合同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於旅遊者的解釋,進一步保護了遊客的利益。業內人士表示,新條例推進了行業的契約化,購物作為旅遊産業鏈中必不可少的一項,現在遊客、旅行社和旅遊商店之間的關係是從潛規則變成了自願的形式。

  新旅遊合同主要事項
  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 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及價格
  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等

  業內人士 呂楠:現在的顧客都很明白,向澳洲的産品價格有的差好幾千,這裡面很多都是購物環節決定的。

  另外,新條例中加大了對旅行社的處罰力度,因此除購物以外的消費項目,旅客也不再擔心受騙了。

  業內人士 呂楠:比如買了東西遊質量問題是雙倍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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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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