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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患者自付藥費醫院須先告知並徵得患者同意

 

CCTV.com  2009年08月25日 05:0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昨天,衛生部辦公廳發佈了《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規定,城鎮醫保患者在使用全額自費藥品時,醫院應事先告知,徵得患者或家屬同意。

  辦法指出,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醫療服務中的4類衛生信息應當主動向患者或患者家屬公開:特殊診療服務流程、主要檢查項目的預約與報告;患者使用的藥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可複印或者複製的患者病歷的主要內容和複製服務的流程、地點;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程序。

  辦法強調,醫療服務中的一些衛生信息(見新聞附件)應事先告知,徵得患者或家屬同意,按規定需要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應當及時、規範簽署相應的知情同意書。

  -新聞附件部分事先告知的衛生信息

  ☆患者的病情、擬採取的醫療措施、可能存在的醫療風險;

  ☆患者接受的重症監護(ICU)、介入診療、手術治療、血液凈化、器官移植、人工關節置換、高值(千元以上)費用項目等特殊診療服務及其收費標準;

  ☆患者接受的非常規臨床檢驗項目和超聲、造影、CT、MRI等主要輔助檢查項目及其收費標準;

  ☆城鎮醫保患者使用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類藥品、自付比例50%(含50%)以上的診療項目和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特殊醫用材料,以及全額自費藥品、診療項目、特殊醫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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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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