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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弄丟學生畢業證 法院判賠精神撫慰5000元

 

CCTV.com  2009年07月18日 17:5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由於申請助學貸款未成並欠學校學費,甄先生的畢業證書在他畢業時被要求押在學校。幾年後,當甄先生將學費補齊之後,卻被學校告知畢業證書丟失且不能補辦原件,只能為他出具畢業證明書。甄先生認為學校此舉侵犯了自己的權益,遂將學校訴至法院。7月16日上午,北京朝陽區法院亞運村法庭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被告北京聯合大學賠償原告甄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2000年9月至2004年7月,甄先生在北京聯合大學信息學院的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就讀本科,學制4年。畢業時,由於尚有部分學費未繳清,甄先生未能從學校按時拿到畢業證書。

  甄先生訴稱,其在學校學習期間,按國家政策向被告北京聯合大學申請了助學貸款。畢業時,學校通知他,銀行未審批通過貸款,他的畢業證書被要求抵押在學校,等一次性補交剩餘學費後再予以返還。然而學校卻將他的畢業證書丟失。甄先生認為,由於學校自身管理疏忽導致畢業證書丟失,侵害了其權益,故索賠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並要求學校賠償辦理畢業證明書的費用50元。

  北京聯合大學辯稱,由於助學貸款未批下來,學校應向銀行提供學生的就業情況。為了能給銀行提供準確線索,經雙方協商將甄先生的畢業證書留在了學校。畢業證書遺失後,學校積極為原告補辦了畢業證明書。畢業證書與畢業證明書效力等同,故並未損害甄先生的任何利益。

  北京朝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畢業證書屬於特定物品,是持有人大學學習經歷的記載和證明。對於持有人而言,畢業證書包含了特定的精神利益內容,具有紀念意義。教育部的相關文件雖然確定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但二者畢竟內容上有所差異,分屬不同種類的證書,因此,從精神利益層面而言,畢業證書的永久性滅失勢必給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損害。

  法院同時認為,鋻於目前公眾對於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書的了解程度,根據一般的社會經驗判斷,出具畢業證明書,不能出具畢業證書,有可能在求職、參加各類考試等社會活動中給原告帶來不便,由此亦會給原告帶來精神損害。(中國青年報 記者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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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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