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每4個女性被調查者中,就有一位曾有過在應聘中因自己是女性而被拒絕的經歷。”這一數據來自6月12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發表的《中國職場性別歧視狀況研究報告》。
這是國內首份系統反映職場性別歧視狀況的調查報告。報告表明,當前女性在求職過程中遭遇性別歧視現象嚴重,因此,如何應對職場性別歧視值得深入探討。
歧視就在身邊
女員工懷孕或因工作中與上司意見不一致而被施加壓力,最後被迫主動辭職,這樣的事,在不少企業都發生過。對此,北京某餐飲企業人事經理張倩説,“因為主動辭職,公司就不必負擔違約補償金,更不必負擔孕産期的醫療費用和工資。這是不少企業內部的潛規則。”
武漢某高校副教授崔燕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歷數身邊存在的各種職場性別歧視,比如對婦女婚姻和生育狀況的要求,男女同工不同酬以及提高女性招聘門檻等。她認為,職業女性工作壓力並不比男性小,且還要承擔照顧家庭成員的重任,“她們的奉獻和犧牲本應獲得肯定和承認,但實際上在職場中她們卻遭受著性別歧視,這不合理也不公平。”
如今,職場性別歧視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國家相關部門也出臺或完善了一些法律政策,但職場的性別歧視並沒有減弱,只是隱蔽性更強了。對此不少女性表示擔憂。
北京某公司業務主管王瑞説,如今一些企業在招聘時雖不註明只限男性,但實際錄用時常常是男性優先。有的行業即使需要女性,也常會考慮女性年齡問題。為了不違反法律和政策,企業會制定各種對女性限制的制度,並會在簽合同時埋下“伏筆”,“女性懷孕後,企業可憑懷孕之外的其他理由,對其降薪、調崗甚至辭退。”
據《中國職場性別歧視狀況研究報告》主要撰寫者張帥律師介紹,該研究報告從招聘狀況、崗位、薪酬及待遇、職場升遷、職場性騷擾、退休狀況五方面展示了中國職場性別歧視現狀。其中,在那些表示在工作中因性別受過歧視的人中,女性佔63.1%。“這表明女性遭受職場歧視較為普遍。”
突顯法律缺失
不少女性表示,職場性別歧視是對女性的普遍的性別否定,而非僅是對個別女員工能力的否定。對此,張倩認為,傳統歧視女性的心理和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分工,是産生這種歧視的主要原因。
王瑞説,有一家外資企業偏愛招女員工,但其理由竟然是認為女員工便於管理,不敢反抗,可無條件加班。該企業還針對女員工懷孕制定了相關制度,“目的就是迫使她們主動辭職。而這種情況在不少企業都存在。”
北大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副主任李瑩表示,雖然有關部門出臺了制約職場性別歧視的政策法律,但影響卻是有限的。以生育保險制度為例,她分析説,法律雖然規定生育保險是企業必須上的社保險種,但不少城市生育保險政策卻帶有地域歧視性質,在這種情況下,外地戶口女性就無法享受。這導致許多企業在招聘階段排斥女性。同時,女職工在工作中懷孕,企業也會想方設法逼她們主動辭職。
中華女子學院劉明輝教授認為,“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與女性生育成本之間存在的非社會化的矛盾,是造成職場性別歧視的客觀原因之一。”
對於職場出現的隱性歧視,北京某經貿公司老總藺女士對記者説,現在企業都懂法,所以公司規章制度中,一般不會有性別區分。“但在真正的利益驅使下,不少公司還是會更多選擇男性,只不過形式上更加合法化,求職者很難找到同等條件下不錄用女性的證據。”
此外,現有法律政策的不完善及執法不力,也給部分企業可趁之機。北京公益法委員會委員沃興偉指出,儘管我國憲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都規定了男女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並對女性“三期”的勞動保護作出專門規定,但在實踐中因缺少可操作性,且法律責任不夠明確,導致實施效果並不理想。
需要系統治理
《中國職場性別歧視狀況研究報告》提供的調查數據表明,面對職場性別歧視,多數女性表現比較懦弱。
調查發現,女性遭遇職場性別歧視後,選擇無奈忍受的佔25.6%,選擇與單位據理力爭的佔26.5%,選擇向相關部門投訴的佔32.4%,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佔16.9%。還有被調查者表示若遭遇性別歧視會選擇離開單位,也有人表示會通過媒體尋求幫助。
對如何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一線從業人員和專家學者給出各自建議,多數人認為最終還是要拿起法律武器。
王瑞曾因懷孕被一公司無故辭退。為此,她向婦聯、勞動監察大隊等機構諮詢和求助。然而一圈電話打下來,她發現婦聯等機構只能提供政策指導,沒有執法權;而勞動監察大隊則需要出示權益被侵犯的證據。“可我卻拿不出什麼證據。”王瑞説,“最直接的感覺就是這些部門很難解決根本問題,最後只有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劉明輝認為,應從立法上對職場性別歧視進行規制,明確違法責任,對違法行為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女性實施傾斜性保護。此外,還應加大對反職場性別歧視的宣傳,提高全民反歧視的認識,從觀念上改變傳統中對女性的認識。
張帥認為,應在當前的教育體系中,融入反歧視的相關理論和知識,“這對提高整體國民反歧視的意識和從國家層面推動反歧視工作的開展,具有長期深遠的意義。”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王鳳仙認為,“政府應積極引導,加大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力度,同時對用人單位進行職場性別歧視方面的制度規範,加強對單位的監督和檢查,完善投訴救濟機制。”
“反職場性別歧視是一個長期系統的工程。”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主任郭建梅説,“不僅需要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律法規,明確政府職責、舉證責任的負擔、歧視實施者的責任形式和賠償標準,還需要完善婦女在就業中遭受性別歧視進行法律救濟的具體程序和措施,更需要全社會樹立男女平等的就業意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王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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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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