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未婚男女在兩天之內過了多次性生活,由於避孕藥吃後並不能避孕,當事男女一氣之下將河南省醫藥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紫竹藥業有限公司和國家人口計生委科學技術研究所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52979.96元。7月6日,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2008年5月1日,田先生和未婚妻姚女士到外地旅遊,在遊玩之餘,田先生與姚女士在兩天之內過了多次性生活,為了以防意外,田先生在距最後一次性生活60小時左右在河南醫藥超市豐産路店購買了北京紫竹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毓婷緊急避孕藥(以下簡稱毓婷)兩粒,根據購藥店人員告知、毓婷包裝盒説明、內附説明書的使用方法,姚小姐服用了毓婷避孕藥兩粒。事後,田先生將購買的毓婷産品批號和防偽號通過紫竹藥業質量中心張大夫鑒定,確定該産品沒有質量問題。
回鄭州後,姚小姐到河南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檢查,B超顯示她懷孕了,只好花1100多元做了人流手術。
姚女士認為,在毓婷包裝盒上用法用量寫著“在無防護性性生活或避孕失敗72小時以內,服藥越早,預防妊娠效果越好,單次口服兩片;或首次服一片,間隔12小時服第二片。”而盒內附的説明書上關於用法用量的表述與此一致,即只有對服用時間有限制並無次數限制説明。
田先生隨後根據産品包裝盒上提供的聯絡方式諮詢了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科研所、北京紫竹藥業有限公司,兩個機構的工作人員都表示毓婷必須限定單次性生活,多次性生活會影響藥物作用,不能保證藥物效力。而産品説明書中沒有對此明確提示,産品説明書上“避孕失敗72小時內”的表述也容易對消費者形成誤導,使得消費者不能正確使用該産品進而導致避孕失敗,給消費者身心造成傷害。由於紫竹藥業生産的毓婷避孕藥産品説明書産品包裝上的説明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説明,進而給其造成了傷害。
姚女士和田先生認為,此案中北京紫竹藥業、河南醫藥超市、國家計生委科研所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郭俊華 梁剛 趙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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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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