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説不殺不足平民憤但還要證據和法律説話
醉酒駕駛造成5死4傷,肇事者張明寶應該承擔什麼樣的罪名呢,他會不會被判死刑,該承擔多少金額的賠償責任?……記者昨日就此採訪了一些學者和律師。
第一問
會不會判死刑?
江蘇鍾山明鏡律師事務所饒奮斌律師和南京大學法學院張復友教授都認為,張明寶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兩個: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兩個罪名量刑有天壤之別:交通肇事罪是一個單純的過失犯罪,有特別惡劣的情節當處三年到七年之間的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故意犯罪,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本案,張明寶究竟會被認定何罪,要結合公安機關偵查蒐集到的所有證據加以評判,不能單純地從一個表面現象來看。區分張明寶的主觀心態,是過失還是故意,是分清他涉嫌什麼罪名的關鍵。交通肇事罪要求主觀心理狀態為過失。也就是説,如果張明寶完全沒有想過去撞人,完全是因為酒喝多了,行為失控犯下事,很可能會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如果有證據證明張明寶仇視社會,想報復社會,他的行為就是明顯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5死4傷的嚴重後果,很可能被判極刑。如果張明寶本身沒有故意撞人的想法,但在撞了第一個人之後,想逃逸,逃逸過程中又撞了其他人,就構成間接故意,並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現在案情還不明晰,很多細節尚待警方追查”,張教授説。
第二問
要賠多少錢?
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董雲春律師認為,所有受害者及其親屬都完全可以要求肇事者賠償人身傷害及財産造成的損失,其中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傷殘的殘疾賠償金及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子女撫養費、父母贍養費等等,只要實際發生的損失,全都應當賠償。由於賠償金的計算比較複雜,張明寶到底應該承擔多少金額的賠償,目前無法準確計算,但應該是一筆龐大的數額。僅以死亡賠償金為例,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按不同的標準來賠償。以60歲以下的城鎮居民為例,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2007年南京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過兩萬元,以2萬元計算,一筆最高死亡賠償金就達到40萬元。5名死者的死亡賠償金如果按這個標準計算,那麼就是200萬元。再加上對死者的其他賠償以及對傷者的賠償和對財物損壞的賠償,200萬元遠遠不夠。
關於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的問題,交強險基於其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只要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除外責任的情形,都應該由保險公司理賠。但法律上對此有爭議,曾經出現司機醉酒駕駛肇事,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例。至於其它商業性的保險,保險公司都會對醉酒駕車拒絕理賠。也就是説,對於上述幾百萬元的賠償,張明寶需要自己承擔。
第三問
腹中胎兒算不算人命?
在相關部門的通告和媒體報道中,均稱車禍造成5名市民死亡。有網友發出疑問:這個可憐的胎兒,能不能算作一條人命?記者據此採訪了相關人士。不少網友認為,胎兒尚在腹中是不能算作生命個體的,只有脫離母體並存活,才能算作生命個體,從而享有民事權利。如果被撞出的胎兒正如報道所稱,已經脫離母體,接觸外部世界,並且當時是活體,過了一段時間才死去,是可以算作生命個體的。但南京大學法學院張復友教授認為,胎兒滑落時即使有生命跡象,也不能算作生命體,因為它還不具備離開母體自主存活的能力。
這是個存在爭議的話題。討論的意義在於,如果胎兒可以算作生命個體,就能享有民事權利。那麼,肇事司機張明寶的罪狀上又將多一條人命!而孕婦家屬也能就胎兒死亡索賠,獲得更多一點的安慰。
第四問
同桌共飲者有無責任?
應該反思的,還有當晚跟張明寶同桌喝酒的人。他們是否知道張明寶醉酒駕車?是否明知張明寶開車來的,仍然拼命勸酒?他們當中有沒有其他的酒後駕車者,面對逝去的生命,是感到慶倖,還是深深的自責?江蘇崔武律師事務所崔武主任律師表示,肇事者張明寶自然要受到法律制裁,那些跟他同桌喝酒的人,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家屬可以將同桌共飲者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與肇事者共同賠償。這個近年來有類似判例。比如內蒙古敖漢旗法院審理了一起案子:同桌兩名陪酒人因未盡到提醒注意義務,對醉酒後駕車釀成事故死亡的開車人負有一定責任,分別被判賠償死者家屬2萬多元和近4000元。而去年廣東東莞也判決了一起相似案子,結果卻不相同:因丈夫參加朋友宴會,最後醉死。其妻覺得酒友沒盡到相勸義務,將酒友告上法庭。但法院認為,丈夫醉酒死亡,是其本人不控制、過量飲酒造成的,酒友並無過錯。
不過有關專家説,中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案件的判決不是按已有的案例進行,而是由法官根據法律來裁量。
本報記者 于英傑 陳珊珊 陳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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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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