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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傑不滿撞車78.8公里認定 申請重新鑒定超速

 

CCTV.com  2009年06月26日 19:0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周傑(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錢衛華) 昨天,記者多方核實獲悉,針對前天出爐的周傑駕駛無牌奔馳與一輛出租車相撞時的車速鑒定結果,周傑已提出重新鑒定要求。據悉,目前事故責任認定還在進行之中,由於鑒定還要重新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出爐日期還不確定。據悉,初次鑒定結果顯示,事發時奔馳車速為78.8公里/小時,已涉嫌超速,而根據有關規定城市道路限速70公里/小時。

  6月2日淩晨3點50分左右,周傑駕駛無牌奔馳和出租車相撞後,因三緘其口,網友對他的戲稱由“周跑跑”變為“周默默”。但隨著車速鑒定結果的出爐,此事再次引起關注。據事故一方出租車所屬的新月集團透露,目前市交管局交通事故鑒定中心給出的只是車速鑒定報告,而針對周傑是否酒駕還沒有定論,交管部門將於近期把最終事故鑒定報告給他們。

  記者了解到,市交管局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對兩車事發時“行駛速度”給出鑒定意見稱:依據《交通事故現場圖》和《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等測算,“出租車與奔馳車碰撞前的瞬時速度不低於24.0公里/小時,不高於32.2公里/小時。奔馳車碰撞前位於其制動拖印起點處的瞬時速度為78.8公里/小時。”

  事故發生地段位於高碑店北路,此路段並沒有明顯限速標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實施辦法〉》的規定,“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里”。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還有規定,“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應當降低行駛速度”。所以依據該兩項法規,可初步判斷,事發時奔馳司機周傑涉嫌超速行駛。

  不過,對於鑒定結果周傑並未認同,他已提出重新鑒定要求。記者了解到,一般交通事故如果當事人不需要做檢驗鑒定,可在10日之內出責任認定結果。如果事故雙方有爭議,需要做鑒定的,責任認定週期可延長至30天。一旦有當事人不認可鑒定結果,可在3天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在最後一份鑒定結果出爐,並在當事人確認後5天內,交管部門應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據悉,該事故因需要多方面取證,而且周傑又提出重新鑒定車速,因此事故責任認定書出爐日期還不確定。記者: 錢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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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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