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與商販的矛盾衝突近幾年屢有發生,矛盾的根源在哪?如何解決這對矛盾?
有調查顯示,城管執法部門與商販發生矛盾衝突,絕大部分都與處罰有關。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於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當然要處罰。但如何罰?罰多少?在個別地區是由城管執法人員自己説了算,在處罰額度上就高不就低、就重不就輕,有的地方還能討價還價,熟人打個折扣,甚至還可以用實物代替罰款。城管執法人員手中的執法權成了生財的法寶。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政執法機構被賦予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如:對於一塊擅自設置的大小相同的戶外廣告牌,根據相關規定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自由裁量的幅度較大。而且,對於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執法人員,處罰的結果可能也會不一樣,罰多罰少,現場執法人員有自由裁量權。
什麼是自由裁量權?即在一定範圍內,執法人員可根據違章情況,自由裁定處罰數額。200元至2000元,這麼大的處罰幅度,完全由執法人員自由裁定。
一些商販除了對處罰數額不滿外,還對城管罰款的去向一無所知。這就使得有的人認為罰款都進了執法人員的腰包;有的則認為城管處罰因人而異,和城管執法人員關係好的一般就能免罰或少罰。
為什麼會存在這些誤解?為什麼會對處罰不服?原因就在於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沒有受到限制,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沒有知情權。
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要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罰公正的原則,要求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要受限制,要有理有據。如果自由裁量權隨意濫用,不僅會影響行政執法部門的公正形象,而且還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損法律的尊嚴。處罰公開的原則,要求執法人員對處罰的依據、罰款的多少、罰款的去向等,都要向當事人公佈。
長沙市城管局從去年開始明文規定了如何裁定違法行為的輕重,哪些情形可以從輕處罰、哪些行為應從重處罰等,以規範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同時,城管局定期將處罰的依據、數額及去向都公示在墻,賦予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的知情權。如果當事人還有疑問,可以隨時到城管執法隊查閱罰款存根。`
通過規範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賦予百姓知情權,等於把城管執法的全過程都置於社會監督之下。它帶來的效果是執法規範了,執法人員不敢亂罰款;商販對罰款額心裏有了底,對處罰心服口服,自然也就會慢慢從誤解、抵觸城管執法到理解、支持城管執法。
規範自由裁量權、大膽公示處罰,對於城管而言,等於給自己上了一道“緊箍咒”,這是需要勇氣的。為了處理城管與商販之間長期存在的矛盾,為了社會的和諧,這樣的“緊箍咒”,這樣的勇氣,多一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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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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