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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急於為清潔女工梁麗案貼標簽

 

CCTV.com  2009年05月13日 07:5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摘編自《新聞晨報》5月12日 文/王琳

  對於這宗未結案,已經有媒體和專家給梁麗貼上了“許霆第二”的標簽。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公訴部門認為公安移送的案件材料在起訴上還嫌“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才會發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此案既然還在補充偵查期間,就還談不上檢方的最終意見。即便辦理此案的檢察官真的“傾向於”認為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若補偵之後還是“證據不足”,也可能再次發回補充偵查,還可能直接以“證據不足不起訴”結案。當然,直接起訴的可能性也同樣存在。在檢方沒有最終作出司法決定時,檢察院辦案人員如果真向媒體透露了自己的“傾向性意見”,那也僅僅是個人意見。媒體和公眾不妨多一點耐心,等待補充偵查的結果以及檢方的最終決定。如果梁麗果真以涉嫌盜竊罪為由被提起公訴,相信我們可以看到更進一步的證據和更清晰的事實。

  保持耐心的理由不僅僅在於尊重司法,還在於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借由一個細節就決定了。我們所接觸到的事實僅僅是“新聞事實”。記者的敘述並不是從法律的層面,而只是從新聞的視角對記者所接觸到的材料進行的一次篩選。比如説,梁麗究竟是“撿”獲了這個紙箱,還是秘密竊取了這個紙箱,就不能僅憑報道中梁的自述來推斷,也不能一味相信失主的敘述和公安機關的意見。在刑事司法中,如果不能證明梁麗的行為確實存在“秘密竊取”這一情節,是無法以“盜竊罪”來對梁麗提起公訴的。

  也許此案的後續報道能夠為我們解疑釋惑。若就當下的新聞報道而給“梁麗案”貼上“許霆案第二”的標簽,未免過於武斷了。

  機場清潔女工梁麗某日在垃圾桶旁“撿”到一個紙箱,後發現其中是首飾,下班後沒見失主就帶回家中。經鑒定,這些首飾價值289萬餘元。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以盜竊罪起訴不妥,移交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寶安區檢察院傾向於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現此案已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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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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