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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睪丸手術中致殘 23年後複印病歷方知誤診

 

CCTV.com  2009年04月28日 07:5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本報訊 (記者朱燕)23年前一次睪丸切除手術導致自己殘疾,為此,洪先生將中日友好醫院告上法庭。日前,二中院終審判決洪先生的訴訟未超訴訟時效,中日友好醫院應賠償洪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7.2萬元。

  原告稱複印病歷得知誤診

  1986年11月,洪先生因左側睪丸腫大到中日友好醫院就診,醫院經B超檢查後以“左睪丸腫物、性質待查”為由收其住院治療。住院後,洪先生被診斷為“左睪丸腫瘤可能性大”。同年11月14日,醫院對其進行了左睪丸切除術,術後病理診斷為“左睪丸鞘膜積液”。

  2006年11月,洪先生起訴稱,2006年3月複印病歷後才得知中日友好醫院將自己的睪丸鞘膜積液誤診為腫瘤,且手術取向方位錯誤,同時切除了輸精管等組織。醫院的行為造成自己殘疾,故要求醫院賠償59萬餘元。

  醫院治療存在一定不當

  一審期間,中日友好醫院辯稱,洪先生出院後及後續復查期間已經知道該事實,其起訴距手術已近20年,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經醫院申請,法院委託相關部門進行了鑒定。鑒定報告認為,醫院在治療方式的選擇上不夠縝密,存在一定不當。法院據此判決醫院敗訴,醫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中日友好醫院未能證明其在洪先生起訴前一年(醫療事故糾紛起訴時效為一年)已將其實際病情披露,洪先生訴訟未超法定時效,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 相關新聞

  21年前兒身亡 訴醫院被駁

  終審認為無法證明存醫患關係,且已過訴訟時效

  本報訊 (記者朱燕)21年前兒子在醫院治療無效死亡,湯先生認為是醫院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導致兒子死亡,為此他告上法庭。日前,二中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認為湯先生無法證明其子與醫院存在醫患關係,且已過訴訟時效,駁回訴訟。

  2008年12月,湯先生起訴稱,1988年12月15日,兒子因病到醫院治療,但醫院遲延搶救、治療,導致兒子死亡。事後,自己寫信反映該事,但一直未得到答覆。湯先生要求該醫院賠償31萬餘元。

  訴訟期間,湯先生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為1988年12月19日的投訴信複印件。同時,申請一證人出庭,證明孩子曾在醫院看病,但未能提供掛號單、病歷等相關證明材料。

  醫院辯稱,投訴信係複印件,不認可其真實性,且湯先生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死者與醫院之間存在醫患關係。此外,假設湯先生訴稱的事實成立,其訴訟請求也已超過訴訟時效。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雙方存在醫患關係;且因湯先生承認其在兒子死亡後沒幾天就向醫院索賠被拒,但其直至2008年才向法院提起訴訟,早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據此駁回訴訟,湯先生提起上訴。

  二中院經審理,以相同理由維持一審裁決。

  ■ 法官提醒

  醫療糾紛1年內起訴方有效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醫療糾紛案件首先要由患方證實其與被訴醫療機構間存醫患關係。同時,法律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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