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 (四川在線記者 鄒萬明)因在南充市嘉陵區212國道路邊一劃線停車位停車,網名為changkong888的潘先生被城管執法人員以“違反道路安全法”為由處以50元罰款。“城管執法人員怎麼可以用道路安全法來執法呢?”潘先生對此很是不解。
停車線內 即停即走被罰50元
來自江蘇的潘先生4月8日駕車出差途經南充,在嘉陵區212國道邊下車購買了一包紙巾,一兩分鐘後他從超市出來時,看見城管人員正在鎖他停在停車線內的汽車。
城管執法人員告訴潘先生此處不能停車,要處罰款50元。“對方説,在現場接受罰款是50元,但如果到局裏的話就是100喲,讓我看著辦!”潘先生説,他當場收到一張機動車違法停放通知書,稱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最後的落款和蓋章是“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嘉陵區分局”。然而,停在他車之後的一輛本地牌照車輛卻沒被處罰。
“當時周圍圍著許多老百姓,考慮到影響不好,再説我哪有時間來和城管糾纏啊,打算接受50元處罰,辦完自己的事後再去找他們。”潘先生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説,城管開出的罰單令他很難接受,“道路安全法的執法主體應是交警,城管怎麼可以用道路安全法來執法呢?”
潘先生隨後到南充市嘉陵區城市管理局找到分管的一位副局長。“他請我對執法不對地方多多理解,並説下次如果再遇到這種情況就跟他聯絡,還説希望我們通過這種方式成為朋友。”潘感對此有些不解。
然而,當事副局長在接到記者的採訪電話時稱,他對此事並不清楚,需要進一步調查。隨後記者多次致電,但該副局長手機一直轉至電話秘書檯。
南充相關部門:城管處罰有法可依
隨後記者致電南充市的幾個部門,均得到南充城管局擁有對違規車輛處罰權的答覆。
南充市城市管理局嘉陵分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城管依據道路安全法進行處罰是有依據的。”他説,省人民政府有一個關於在城市管理領域實行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批復,把南充城區內車輛處罰劃給了城管局。南充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4號令根據行政處罰法,把處罰權劃給了南充市城管執法局。
南充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一位楊主任也説:“南充市城管局集中了與城市管理相關的一些部門的部分處罰權,其中包含了這一項。”
律師:地方法規不能與國家法律相違背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只有人民警察才是交通安全管理的執法主體。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沒有賦予城市管理部門任何處罰的權利。
四川旭興律師事務所的馬金花律師表示,從法律角度來説,地方政府變更相關法律法規是不能違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果地方政府制定出來的法律法規與全國人大相關法律不符的話是無效的。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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