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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攝像頭 有還是沒有

 

CCTV.com  2009年04月16日 11:2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小瀋陽的經典臺詞“有還是沒有?”用在一些公安部門對攝像頭的選擇性運用上倒是比較貼切,只不過在《不差錢》中是餐廳服務員問顧客,而在公安部門,一般是內部保安或攝像頭管理人員問“領導”,其潛臺詞是“想要有還是想要沒有?”

    13日,關於“刑訊逼供”的新聞又使這個老話題有了新的關注點。一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指出中國在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依法保障人身權利,“嚴禁刑訊逼供”。(新華社北京4月13日電)

    聯想到今年發生的陜西丹鳳縣公安局“躲貓貓”、江西九江看守所“做噩夢”、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嫌犯睡夢中“床上摔下”等幾起涉嫌或已被證實的嫌犯或在押犯人被牢頭獄霸毆打致死事件,都有一個共同點,當質疑初起,在關鍵的時間、關鍵的地點,攝像頭都出了問題——要麼是“攝像頭壞了”,要麼是“電腦硬盤故障”,要麼是關鍵鏡頭“始有終無”,剩下的是“這個可以有”。這種不受約束的信息壟斷,暴露了管理制度的漏洞,直接導致“刑訊逼供”或“牢頭獄霸”的産生。

    制度的漏洞不等於制度的缺位,事實上公安部門在嚴禁“刑訊逼供”或“牢頭獄霸”的問題上,處罰是嚴厲的,態度是堅決的,文件是明確的。但為什麼這兩種現象屢禁不止?顯然不在於制度的有與無,而在於粗與細的問題。具體地説,在於制度能不能管住攝像頭。

    既然攝像頭是解決“刑訊逼供”或“牢頭獄霸”監管及取證的關鍵,何不從制度上嚴防死守這一關?比如將制度進行細化,若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對公安部門相關責任人予以開除或撤職:1.在沒有攝像設施的地點審訊;2.審訊室或監舍沒有安裝攝像頭,或攝像頭損壞而沒有及時修理;3.攝像頭停運或搶修時間不得超過一天,其間的審訊須有律師在場,同時監舍要處於人工監控視野之內;4.在有爭議的案件中,不能正常提供或完整提供攝像資料;5.沒有專人負責攝像設備的實時操作、監控與管理;6.攝像資料沒有保持全天候的完整性和連續性;7.審訊開始攝像人員沒有同時就位並簽字確認設備正常,審訊結束,沒有拷貝一份,由參與審訊人確認存檔;8.攝像資料經過移花接木和剪裁的技術處理,有作假嫌疑的;9.排除國家機密,沒有理由拒絕家屬和律師調看或複製攝像資料。

    筆者認為,如果將“嚴禁”的制度細化為以上具體的指引,首先將“攝像頭”管住,就不會讓謊言找到藉口,就不會出現“有還是沒有”這樣的疑問。“刑訊逼供”或“牢頭獄霸”也就有望解決。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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