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城管大隊因強拆4000余平方米的傢具廠,被傢具廠廠長龔先生訴至法院。記者日前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城管大隊所出具的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屬於違法的行政行為。目前,城管大隊已經對該案提起了再審。
一審判決維持拆除決定
46歲的龔先生起訴稱,他是北京市奧美達傢具廠廠長。1999年,他與通州區徐辛莊鎮管頭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50年的土地租賃合同,租賃該村場地投資建成了傢具廠。
2006年11月,因通州機場南線徵地拆遷,佔用龔先生部分場地,拆遷領導小組按照規定對龔先生在拆遷範圍內20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屬物給予了300萬元補償。次年初,經村委會同意,龔先生在剩餘4000余平方米的土地上投入資金建造樓房,準備繼續經營。
龔先生此次建房的土地仍位於機場南線綠色通道工程的施工範圍,負責拆遷工程的單位曾與龔先生商議要求他自動拆除建築,但補償未能達成一致。此後,該單位向城管大隊舉報稱龔先生房屋屬於違建。
2008年3月20日,通州城管大隊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並於2008年4月9日,將龔先生所佔的4336.24平方米建築物和38.7延米的圍墻全部強制拆除。
龔先生認為,他租賃的土地是工業用地,自己有權在該土地上建設經營。而且建設房屋是經過村委會同意的,因此不屬於違法建築,也沒有影響市容市貌,他起訴要求法院撤銷城管大隊的拆除決定書。
2008年6月,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通州城管大隊開具的拆除決定書事實清楚,維持了該份裁定。
傢具廠廠長提請國家賠償
龔先生隨後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法院終審認為,通州城管大隊開具的拆除決定書中,認定違法行為人是龔先生,但是從城管大隊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證據來看,不具有證明該事實的證據效力。城管大隊所出具的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屬於違法的行政行為。終審撤銷了一審判決。
據了解,龔先生已經對拆除的損失提請國家賠償。而城管大隊已經對該案提起了再審。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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