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袁國禮)昨天出版的《人民日報》海外版上出現了一則順義城管刊登的強拆公告。由於當事人身在異國聯絡不上,城管首次採取了向海外發佈公告的方式。
當事人張某是一家國有企業的副總。他購買了房屋後,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就在院子邊上修建了一個尖頂的亭子及一個車庫,建築面積達180平方米以上。順義城管調查後,確定這個建築為違建,並準備拆除。雖然此前順義城管曾與張某通過電話,但2009年初至今,再無法與張某取得聯絡,只能根據調查確認其身在加拿大。
為此,順義城管才專門在《人民日報》海外版上刊登強拆公告:“你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北京市順義區馬坡鎮政府北側馬坡中心小學東側海棠園2號內建設框架結構現澆頂房及亭子……決定對上述違法建設予以強制拆除。”
順義城管同時表示,如果公告發佈6個月後,張某仍未自行拆除,順義城管將進行強拆。
海外公告同具法律效力
順義城管大隊法制科相關人士昨天解釋説,按照規定,《強制拆除決定書》應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按照民事訴訟的送達方式送達。主要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較常用的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但由於張某的情況比較特殊,他們才採取了面向海外發佈公告的方式。這種公告方式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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