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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健康類廣告問題層出不窮 立法缺失致監管不力

 

CCTV.com  2009年02月21日 13:4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一位是女模特,一位是知名男主持人,同時出現在某個減肥産品的錄製現場,以訪談的形式開始對話。“我一個月減掉了30斤!”苗條的女模特説。無數消費者聞之激動不已,以為終於找到了減肥的“法寶”。然而使用過這一産品的人卻都直呼上當。

    涉及醫療健康的廣告如今在各種媒介中以一種近乎“瘋狂”的趨勢“掃蕩”著受眾的雙眼,讓人眼花繚亂的同時更有相當一部分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醫療健康類廣告如何監管,為廣告代言的名人演員們是否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法律規定中是否存在漏洞,如何尋求治本之方,更是民眾所關注的問題。

  巨大利益産生的誘惑

    北京市消協評出的2007年11類投訴熱點難點中,名人明星虛假廣告就是其中之一。由於受利益驅使,一些醫療單位花重金聘請名人、明星主持節目或代言産品,廣大受眾出於對他們的信任,按照他們的推薦購買和消費,對患者造成傷害的同時對其本人的公信力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記者在調查名人演員代言的醫療健康類廣告時發現,一些名人、明星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廣告,虛假宣傳、誇大療效;廣告使用絕對化用語,誇大治療效果,誘導消費者就醫購藥;相當多的保健食品廣告在宣傳療效,其中名人、明星做的保健食品廣告最突出。

    2005年4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11個部門聯合發佈了《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明確提出,社會公眾人物在保健食品、藥品、化粧品和醫療廣告中以消費者、患者、專家的身份,向受眾推薦商品服務或者介紹商品服務的優點、特點、性能、效果等,屬於虛假違法廣告行為,而上述廣告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商業欺詐”。

    但是,幾年過去了,名人演員代言醫療健康類的廣告反而有了愈演愈烈的趨勢,談及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時,接受記者專訪的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説,深層次原因應該是這種廣告可以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和廣告代言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特別是邀請一些社會知名人士來充當代言,這種利益往往會翻倍增長。

  五部門聯合整治規範

    2月16日,國家廣電總局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通知,禁止聘請不具備執業資質的人士擔當醫療、健康類節目的嘉賓,嚴禁演員和社會名人主持醫療、健康類節目。同時還重申了廣播電視媒體發佈醫療、藥品廣告的四個不準,即凡審批證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審批內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專家、患者形象作療效證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及醫生與患者進行現場或熱線溝通交流內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藥品生産、經銷企業或醫療機構製作的醫療、健康類資訊服務節目一律不得播放。

    此通知一齣,引起大家齊聲叫好。新浪當日推出的一項調查顯示:86.5%的人對此持贊成態度,認為名人做醫托影響太惡劣。31.6%的被調查者指出更要從法律角度規範醫療宣傳。

    邱寶昌指出,這個通知對於規範廣告市場、整頓氾濫的醫療健康節目有著積極的意義。五部門下發的通知,對廣播電視機構、廣告活動的主體等分別提出了要求,加強了對醫療、藥品廣告的監管力度,有助於打擊各類違規廣告,規範廣播電視機構的廣告平臺,也有助於老百姓辨別正規、安全的醫療、藥品廣告。

    針對記者提出的通知中的禁止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禁止之後還有此情況出現,所謂的演員和名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時,邱寶昌説,這個通知是由國家廣電總局、國家工商總局、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中醫藥局五部門聯合下發的,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遵守法律、法規;演員、名人不得參與廣告的製作。但是目前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並未規定一般違法廣告中自然人的法律責任,所以讓所謂的演員和名人來承擔責任是沒有依據的。

  立法缺失致監管不力

    邱寶昌認為,一些虛假的醫療健康類廣告之所以如此氾濫,原因之一是有關職能部門對此類廣告監管不力。他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於違法或虛假宣傳的廣告,應該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還應該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他認為,總體來説,我國現行法律對醫療廣告在實體要求上相對比較完善,但在責任承擔以及審查監督方面存在重大不足,導致醫療廣告監管權力分散,違法或虛假廣告屢禁不止。199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公佈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針對醫療廣告作出了專門規定。由於當時立法經驗不足,這一管理辦法留下了許多缺陷,如多頭管理問題、技術內容的審查權和監督執法權相互脫節問題,尤其是該辦法為醫療廣告留了“可以宣傳診療方法”的口子,這些都為後來醫療廣告的氾濫埋下了伏筆。此後出臺的廣告法由於並非專門針對醫療廣告,所以對此缺陷也沒有很好地彌補。

    邱寶昌説,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都有對要發佈的廣告的審查義務,但是在實踐中很難對“未盡審查義務”進行界定。同時,廣告法對於未盡審查義務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的比較籠統和不完善,因此很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儘管製作了虛假廣告,但聲稱盡了審查義務而被免除了責任。

  應對廣告法進行修改

    邱寶昌建言,針對醫療健康類廣告中存在著的問題,應對廣告法進行修改。現行廣告法沒有廣告代言人對代理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而現實生活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大多是自然人而非社會團體。建議在廣告法中明確廣告代言人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應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應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製作、發佈虛假廣告,收取的廣告費應被沒收。這樣才能促使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對廣告的真實性作出嚴格的審查。

    其次,廣告管理部門應完善廣告審查和監管制度,對醫療廣告的製作制定嚴格的規範,杜絕虛假廣告的産生。

    邱寶昌還指出,消費者也應該增強識別意識,對於醫療健康類廣告更應該謹慎對待。對一些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使用絕對性語言或其他明顯誇大事實的廣告,也應該有一定的防範。同時,不能對廣告盲目迷信,在購買前應該對相關産品有一定的調查和了解。

    (記者 席鋒宇)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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