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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保護小商小販權益 不用暴力等手段執法

 

CCTV.com  2009年01月03日 04:3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杭州1月1日電(記者 岳德亮)從即日起,浙江省各地都要給小商販提供謀生的空間,注重保護小商小販或困難群體的權益。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還決定,今年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注重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不得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公共場所設攤經營。但是市、縣、鎮政府在制定城市、鎮規劃時,要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供農産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規劃確定的經營場所不能滿足需要的,市、縣、鎮政府應當依法及時修改規劃。規劃修改前,劃定一定臨時經營場所。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胡虎林表示,這個規定的亮點就是,今後對小商小販不能一味地圍追堵截,畢竟小商小販不是城管執法人員的敵人。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促進解決生活困難者的謀生問題。

  記者還了解到,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等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行為分別為: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的;故意損壞或者違反規定銷毀當事人財物的;截留、挪用、私分罰沒款項、財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財物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該條例還規定,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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