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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強為何被判死刑?審判長答記者問(圖)

 

CCTV.com  2010年04月14日 17:5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華龍網  

文強在庭審現場 重慶市五中院供圖 華龍網發

文強等五名被告人被帶至庭審現場 重慶市五中院供圖 華龍網發

  華龍網4月14日17:15分訊(數字記者李心成、陳丹、闕影)  今日下午4時45分,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文強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宣判後,審判長就文強一案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華龍網記者的提問。

  華龍網記者:為何判處文強死刑?

  審判長答: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和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同時,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因此,受賄數額是決定刑罰輕重的一個重要量刑情節,但並非唯一量刑情節。在對受賄犯罪分子量刑時,不僅要依據其犯罪數額,而且還要根據其受賄情節、受賄行為給國家、社會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後果等綜合因素全面考慮。

  就本案而言,文強以各種名義收受他人賄賂,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且受賄1211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文強身居司法機關要職,長期收受下屬賄賂,為他人調動、職務晉陞謀取利益,對重慶市公安隊伍建設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造成極大損害,影響極其惡劣;文強肩負打擊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職責,卻在長期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所送的財物後,不履行法定職責,包庇、縱容多個黑社會性質組織,致其得以發展壯大,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性極大,造成極其嚴重的社會影響,顯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本院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罰當其罪。

  華龍網記者:文強等人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理由是如何認定的?

  審判長答: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查禁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主觀上,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仍對該組織及其成員予以包庇,或者縱容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即可認定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至於行為人是否明知該組織係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就本案而言,文強、黃代強、趙利明、陳濤在重慶市公安局及下屬各部門長期擔任要職,肩負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具有豐富的執法辦案經驗。他們在與王天倫、岳寧、馬當、王小軍、龔剛模、謝才萍等人持續交往中,特別是大肆收受這些人的財物的過程中,對這些人長期從事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容留吸毒、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等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明知。在此情況下,仍然收受其錢財,放棄法定查禁職責,甚至實施具體的包庇行為,構成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或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比如,文強等人在明知岳寧等人從事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在收受其錢財的同時,通過讓陳濤向岳寧敬酒的方式,提示負有直接查禁職能的陳濤放棄查禁職責。再如,文強、黃代強明知王天倫犯罪組織因“涉黑”已被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接受王天倫的請托,阻撓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對王天倫組織成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辦,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擊,造成嚴重後果。以上兩種情況均體現了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典型特徵。

  華龍網記者:起訴指控文強受賄1625萬餘元,判決認定1211萬餘元的問題,是怎樣做出的?

  審判長答:經審理查明認定的受賄數額為1211萬餘元,對414萬餘元不予認定。不認定的數額由三部分組成,包括起訴指控文強收受趙利明價值364萬餘元的落款為張大千的“青綠山水”圖(畫名《蜀山攜琴訪友圖》)、陳濤的40萬元和羅某的10萬元。

  關於《蜀山攜琴訪友圖》的價值問題。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針對文強、周曉亞夫婦收受趙利明一幅價值人民幣364.12萬元的《蜀山攜琴訪友圖》的指控事實,當庭舉示了重慶市價格認證中心所作的價格鑒定結論。對此,文強、周曉亞、趙利明及其辯護人均對該鑒定結論提出異議。法庭經審查證據後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聯合製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規定:“價格事務所對委託估價的文物、郵票、字畫、貴重金銀、珠寶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應當送有關專業部門作出技術、質量鑒定後,根據其提供的有關依據,作出估價結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聘請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依據該條規定,法庭委託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對該畫進行了技術、質量鑒定。鑒定結論為:該畫為一般倣品。法庭再次開庭質證後認為,國家文物局是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其下設的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對該畫所作的鑒定結論,具有科學性、權威性,應予採信。故對該畫價值 364萬餘元的指控事實不予認定。

  關於文強收受陳濤40萬元的指控。由於行賄、受賄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均予以否認,指控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故法庭未予認定。

  關於文強收受羅某10萬元的指控。經審理查明,羅某的請托事項不在文強職權範圍之內,文強為羅某謀取利益,只能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應屬斡旋受賄性質,並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文強為此實施了斡旋行為,故法庭未予認定。

  華龍網記者:對被告人周曉亞是如何量刑的?

  審判長答:周曉亞雖然受賄數額達449萬餘元,但其受賄是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係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且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法院對其量刑時,予以減輕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也彰顯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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