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瑞龍 資料圖
據法制網報道,今天上午,廣東佛山中院對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成瑞龍一案一審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等數罪並罰判處成瑞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成瑞龍,男,1973年1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廣東省連州人。1996年5月,被告人成瑞龍夥同蘭啟榮(已被執行死刑)、成勝(已判刑)、成海芳(已被擊斃)密謀實施搶劫。同月25日21時許,由蘭啟榮先潛入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海三路被害人伍某住宅樓,打開大樓防盜門後,被告人成瑞龍夥同成勝、成海芳用絲襪蒙面,上樓伺機作案,蘭啟榮則回到出租屋準備接應。當日23時許,被害人伍某夫婦帶其子回到501房,被告人成瑞龍、成勝、成海芳即蒙面持刀衝入房內,威脅伍一家三口,當場劫得人民幣23400元、港幣10140元及物品。次日早上6時許,被告人成瑞龍指使成勝、成海芳留在伍家看押伍的妻子和兒子,威脅伍某去籌集人民幣178000元到佛山市金熹大酒店門口交給蘭啟榮,劫款後,成、蘭二人逃離現場。同案人成勝在逃離被害人住所時被當場抓獲,成海芳逃回原籍因拒捕被擊斃。
隨後,至2005年1月期間,被告人成瑞龍先後流竄于廣東、廣西、湖南、浙江、重慶、江西等地,夥同他人先後實施或單獨實施犯罪,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作案10起,殺害13人。其中,在被告人成瑞龍實施的6起搶劫、故意殺人作案中,共致8人死亡,1人重傷,在搶劫作案中,入戶搶劫4次,持槍搶劫1次,搶劫財物共價值人民幣288610元;在成瑞龍潛逃期間,為抗拒抓捕,共致4人死亡(其中3名警察,1名保安),1人輕傷;另被告人成瑞龍在流竄作案期間,還實施強姦作案1人,殺害1人。1998年5月成瑞龍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公安部通緝。2005年1月化名週全,因搶劫罪被江西贛州市龍南公安局抓獲,並在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在江西女子監獄服刑。服刑期間,于2009年5月被發現真實身份後移交佛山市公安局偵查。對檢察機關的十項指控,一審法院均予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成瑞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以入戶搶劫、持槍搶劫等方式,多次實施搶劫作案,搶劫數額巨大,並致5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成瑞龍為抗拒抓捕或者在實施搶劫犯罪、強姦犯罪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8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成瑞龍還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成瑞龍一人犯數罪,並且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依法數罪並罰。被告人成瑞龍歸案後主動、如實供述未被偵查機關掌握的強姦犯罪,屬主動供述不同種罪行,可視為自首,依法可對其所犯的強姦罪從輕處罰。儘管成瑞龍在偵查階段主動供述了同種罪行;在庭上也自願認罪。鑒但于被告人成瑞龍流竄作案多年,作案次數多,作案手段特別兇殘,後果特別嚴重,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應依法予以嚴懲,雖有上述酌定從輕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成瑞龍對判決結果表示信服,但認為法院認定的作案過程與事實不符。成瑞龍至始至終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鄧新建)
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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