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新聞直播間):造成5死4傷的南京“6 30”特大醉酒駕車肇事案,23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明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9年6月30日晚上,張明寶酒後駕車回家,沿途先後撞倒9名路人,並撞壞路邊停放的6輛轎車,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張明寶被抓獲後,警方檢出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每100毫升381毫克(每100毫升80毫克屬於醉酒),屬嚴重醉酒駕駛。
南京人民檢察院于7月15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張明寶批准逮捕。10月29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明寶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 延伸閱讀 *********************
■檢方提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律師辯稱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
■張明寶對肇事致5死4傷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院將擇日宣判
張明寶痛哭道歉離開法庭。 徐高純 攝
11月27日上午9:30,製造了震驚全國的“6.30”醉駕慘案的張明寶在南京中級法院受審,南京市檢察院對張明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庭審中張明寶對自己的行為基本未作辯解,承認所犯罪行,只是痛哭流涕地請求受害人家屬原諒。他的懺悔未得到在慘案中不幸身亡的康偉東、鄭琳父母等受害人家屬的原諒,控制不住悲憤情緒的受害人家屬在法庭上幾次出聲痛斥。辯護律師認為張明寶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最高刑是7年。張明寶將如何量刑?檢察官未提出具體量刑意見,只是請法院依法判處。庭審持續了兩個小時結束,未當庭宣判。 [點擊閱讀全文]
事故現場示意圖
旁聽席上的受害人家屬悲痛不已。 張明遠 攝
張明寶流淚大喊“對不起” 受害人家屬痛斥“太遲了”
不停道歉懇求輕判,受害人家屬淚流滿面不肯原諒
庭審中,檢察官反復要求張明寶回憶這一過程,包括當時的行為和感受等。張明寶承認,在第一撞和第二撞時,他還是有意識的。問及此,檢察官痛心地説:“你意識到發生碰撞了,卻不踩剎車停車,而是打方向盤,繼續前行,造成了多麼嚴重的後果!”
揚州大學機械工程學院出具的肇事汽車安全氣囊感應器記錄數據的分析意見等證據表明:肇事車輛在安全氣囊打開前7秒內,司機未採取任何制動措施;7秒內,車速從77.2公里/小時迅速提升到91.7公里/小時;油門開到96%,接近全開,就是人們説的把油門踩到底了。另外,肇事車輛第一撞和第二撞之間有10秒時間,足夠司機做出剎車反應,但張明寶卻什麼也沒做。肇事車在撞上鄭琳、康偉東夫婦時,車速達到90公里/小時。 [點擊閱讀全文]
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寧區東山街道金盛路發生一起醉酒駕車導致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當場身亡,2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另有4人受輕傷。經抽血化驗,肇事司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381毫克,而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屬於醉酒,顯然,肇事司機屬嚴重醉酒駕駛。
通過張明寶的駕駛證進行查詢,可以發現他從2006年8月份到2009年4月份,共有80次違法行為記錄,粗略統計一下,其中超速就達到了39起,此外還有不少次闖紅燈,而且這些曝光僅僅來自於其中那一輛寶來。 [點擊閱讀全文]
********************* 相關評論 *********************
從杭州飆車案到南京慘烈的車禍,一直撥動著公眾敏感的神經。一方面,法律應保持自身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不應成為民憤的“消防隊員”;一方面,輿論關注的焦點,不應停留在具體的當事人該不該“槍斃”上。殺人看似可以平民憤,卻不能從制度上杜絕惡性車禍的發生,相反容易使公共意見情緒化,甚至造成冤案。民意是很容易轉變的,不能作為定罪的準繩。
惡性車禍已經成為一個公共話題,其背後有著底層民眾對社會公平的訴求,這不是刑法可以解決的問題,而有賴於公平的社會制度、和諧的社會環境。在法律領域內可做的是,填補懲治惡性交通肇事的法律空白,執行公開公正的事故處理程序,積極回應輿論的質疑。 [點擊閱讀全文]
責編: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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