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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大搶銀行大學生公訴換罪名 將因綁架被公訴

 

CCTV.com  2009年12月22日 06:5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今日,海淀檢察院將以涉嫌綁架罪對北京科技大學“搶銀行”學生黎力提起公訴。11月中旬,黎力因涉嫌搶劫罪被海淀法院批准逮捕。辦案檢察官透露,考慮黎力在涉嫌犯罪過程中,有挾持人質的行為,故將對其的指控改為綁架罪。

  今年7月12日,北京科技大學學生黎力在校內一中國銀行,劫持人質索要10萬元,事後5小時被警方控制。11月中旬,黎力因涉嫌搶劫罪被海淀檢察院批准逮捕。經鑒定,黎力被認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未完全喪失控制能力(本報曾連續報道)。

  昨日,海淀檢察院,負責黎力案的檢察官透露,經過檢查機關調查,黎力在涉嫌犯罪過程中,先後挾持在銀行內辦理業務的兩名客戶,向銀行索要10萬元現金。考慮其有挾持人質的行為,不同於搶劫,直接向當事人索要財物,因此將其涉嫌的罪行改為綁架罪,將於今日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訴。

  - 追訪

  罪名更改 量刑或從輕

  海淀檢察院檢察官表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搶劫金融機構,屬於搶劫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而犯綁架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有法定情節,可以減輕。

  該檢察官認為,黎力案的罪名更改,或將影響黎力今後的量刑。

  黎力的代理律師劉淮楊也表示,我國《刑法修正案(七)》對綁架罪的法定刑進行了補充設置。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將被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以罰金。情節較輕的,可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劉淮楊説,黎力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對人質未有較大傷害,加之黎力患有抑鬱症,其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受疾病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明顯削弱。綜合這些考慮,其最後的量刑,很可能輕於搶劫罪的量刑。

  - 釋疑

  搶劫罪與綁架罪區別

  黎力案在定性過程中有兩種不同定罪,一是搶劫罪,二是綁架罪。究竟二者有何不同,劉淮楊律師對兩項罪名進行了解讀。

  劉淮楊説,搶劫罪與綁架罪的明顯區別在於,搶劫的暴力、脅迫行為直接指向被搶劫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指向同一,而綁架罪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指向不一。就本案來説,黎力劫持人質後,並未向人質,而是向銀行索要10萬元,也就是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指向不一,所以更傾向於綁架罪。

  本組稿件采寫/本報記者 劉澤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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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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