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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嶺金店搶劫案兩案犯一審被判死刑

 

CCTV.com  2009年12月09日 10:5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吉林網  

  3月12日16時許,房立業、于朋攜帶倣真手槍、膠帶、尖刀等工具闖入松原市長嶺縣太平川鎮“來福金店”實施搶劫,搶走店內價值313287.03萬元的金銀首飾,在搶劫過程中,翁秀春、徐志祥、翁志梁被銳器刺中造成臟器損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近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長嶺縣太平川鎮“3?13”特大搶劫金店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房立業、于朋犯搶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房立業、于朋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翁東雄、徐春香、翁仲愷經濟損失50余萬元。

  劫案回放

  買樓欠錢預謀搶劫

  曾踩了三四次點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年初,房立業與于朋在一起時,房立業提出買樓欠了不少錢,想搶點錢,于朋同意了。後來于朋提出他老家長嶺縣太平川那他熟悉,二人開始謀劃。

  3月9日,房立業和于朋去地攤買了一把卡簧刀,一把棒刀,又去市場買了一個黑色揹包,兩副黑手套,兩卷透明膠帶,兩件迷彩服上衣。

  3月9日17時許,房立業和于朋從赤峰坐火車去的長嶺縣太平川,在站前一個小旅店住的,一共在太平川住了3宿,換了3個旅店,期間踩了三四次點。

  造成三人死亡

  一人還有身孕

  3月12日16時許,兩被告攜帶倣真手槍、尖刀、膠帶等闖入“來福金店”,被害人翁秀春見狀跑到二樓寢室躲避,房立業將寢室門玻璃打碎,開門後,兩被告人侵入室內,持尖刀、倣真手槍將翁秀春、徐志祥、翁志梁逼住,又分別用膠帶將3名被害人的手腳捆綁及嘴封上。被告于朋到樓下關上卷簾門,並將部分金銀首飾從櫃臺內拿到櫃臺上。

  此時,被害人翁秀春大聲哭喊呼救,兩被告人分別扎了3名被害人的胸部、背部等處數刀,造成懷孕的翁秀春心臟貫通傷,失血性休克死亡,翁志梁心臟破裂,右肺、肝臟、胃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徐志祥左鎖骨下動脈橫斷,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兩被告將所搶的價值人民幣30余萬元的黃金、鈀金、白銀等飾品裝入兜內,後將店內監控系統的電腦硬盤卸下,與其它所搶物品、現金一併帶走逃離現場。2009年3月31日,公安機關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將二被告人抓獲,所搶物品均收繳並已返還被害人親屬。

  法院宣判

  被告賠償原告

  經濟損失50余萬

  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房立業、于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並在搶劫過程中致3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故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房立業、于朋搶劫犯罪具有搶劫數額巨大和致人死亡的情節,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均應從嚴懲處。被告人房立業、于朋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翁東雄、徐春香、翁仲愷造成的合理損失應予賠償,但其中請求的奔喪費用應按照能夠提供的票據計算實際發生的數額。判決如下:被告人房立業、于朋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被告人房立業、于朋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翁東雄、徐春香、翁仲愷經濟損失50余萬元。

  案犯其人

  被告人房立業(曾用名房立武) 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農民,住內蒙古自治區克什克騰旗同興鎮同興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27日被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殺人、搶劫,于2009年4月1日被長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經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4日被長嶺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于朋 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榆縣人,無職業,住內蒙古自治區林西縣林西鎮林西街二戶區一組。因涉嫌故意殺人、搶劫,于2009年4月1日被長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經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4日被長嶺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案犯供述

  怕被害人不死瘋狂補刀 扎多少下記不清了

  犯罪嫌疑人房立業交代,3月12日他們本打算早晨動手,可是人多沒敢動,等到16時多鐘他們才開始動手。

  “進屋後我倆拿出刀喊打劫,那女的就往樓上跑,到樓上屋裏還有倆男的,我們就用刀逼住他們,他們沒敢反抗,隨後我們就用事先準備的膠帶把3人綁牢,後來看情況不好,就開始用刀扎他們。”房立業説。

  房立業説先扎的那女的,扎了能有三四刀,她就倒了,這時于朋把她丈夫也扎倒了,他倆又一起把另外一男的扎倒,三人都被扎倒後,兩名被告怕他們不死,又給他們補的刀,具體都扎誰幾刀記不清了,感覺都死了才下樓。

  為控制被害人説“我不想殺人,圖財不害命”

  被告人于朋供述、供認了其夥同房立業預謀搶劫、犯罪的過程,具體搶劫的時間、地點、手段、經過,搶劫的贓物的種類、去向及潛逃後毀滅罪證等情況。

  “房立業説‘別動,我不想殺人,我們圖財不害命’,然後用事前準備好的膠帶將樓下上來的男人雙腳雙手捆上,又把床上的男的捆上,最後捆的那女人手腳,我又用膠帶分別將這3人的嘴粘住,之後房立業將倣真槍交給我讓我看著這3人,他自己到樓下把那些金銀首飾裝到我們從赤峰帶去的兜裏。”于朋説。

  于朋供述,當時金店的女主人曾跪地求饒,房用彈簧刀照那女人後背連捅幾刀,那倆男的一見拼命反抗,其中樓下上來的那男人把膠帶掙斷跟于朋搶刀,房立業用他手中的刀照床上那男人連捅數刀,直到那男人不動。

  而此時,于朋和另外一男的在地上滾打搶刀,房立業扎床上男人時把刀都扎斷了,所以房立業也和于朋一起奪刀,房立業把刀奪下來,于朋按著地上男人,房立業照這男人連捅數刀,直到這男人不動了,房立業把刀給於朋還讓于朋捅了幾刀。

  把監控器電腦上的硬盤拆下連同血衣一起燒燬

  被告房立業供述,于朋把監控器電腦上的硬盤拆下來拿走了,拆電腦時發現臥室那有保險櫃,當時沒找到鑰匙,房立業就在樓下廚房的鍋爐旁找到一把木頭斧子,用斧子撬了幾下保險櫃,但沒撬開,就和于朋説時間太長了快走。

  隨後房立業和于朋把準備好的迷彩服換上,又在樓下床上找到兩件棉服,每人穿一件。二人先從金店出來,打了一輛三輪車到火車站,又打了一輛紅色出租車前往通遼。

  房立業交代:“在通遼打車向火車站對面開了大約10多裏有一座橋,我們倆下車,出租車走了,我倆到橋下把血衣、電腦硬盤燒了,又走了10多米把刀埋沙子裏,我倆又打車回通遼火車站,坐火車回到赤峰,在站前旅店住了一宿,我給了于朋1000元錢,跟他説手飾我藏起來了,以後再處理。”

  ( 記者 劉秀波)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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