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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故事 換腎風波]情與法的糾葛 換腎遭遇法律困境

CCTV.com  2009年11月12日 13:3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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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好心人出了主意,陶中友也被順利指定為女兒的監護人。絕望再次變成了希望,陶中友想,只要他出個證明文件,同意讓女兒為哥哥捐腎,陶永利就有救了。可是,法律的紅燈再次亮起,不允許。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必須遵循有利原則,不能存在任何潛在的風險和損害。

    採訪中,陶小紅告訴記者,她很想給哥哥換腎,雖然她的表達含糊不清,但是記者能夠體會到她疼愛哥哥的心情。“給哥哥腎,哥哥腎” 你願意給哥哥捐腎嗎?“我願意”

    一邊急需換腎,一邊卻因為法律規定不能進行,不換腎陶永利可能隨時離開人世,換腎又是法律所不允許。《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制定的初衷又是什麼呢?

    律師:腎臟無疑是一種稀缺資源,其背後隱藏著巨大的利益空間,如果法律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捐獻,那麼巨大的利益誘惑的面前,有人會鋌而走險,由此導致的後果是非常可怕難以控制的,因此不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捐獻是合理合法的,也符合法治社會的基本價值。

    採訪中,情與法一直困惑著我們。于情,一個鮮活的生命在即將得到生的希望時卻遇到了無法逾越的障礙。于理,法治社會中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每一位公民都必須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據了解,2007年5月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器官捐獻與移植工作形勢有了極大改善,但目前突出問題仍然是可供移植器官的嚴重短缺。如何儘快建立不僅符合我國國情,又能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人體器官來源途徑,是當前面臨的首要問題,也是關係到我國器官捐獻與移植事業能否良性發展的關鍵。我們衷心希望陶永利能夠找到救命的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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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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