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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安部發佈《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全文)

 

CCTV.com  2009年10月15日 18:0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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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0月15日電 2009年7月28日,《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中國公安部部長孟建柱日前簽署命令發佈該規定,並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如下:

  吸毒檢測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公安機關吸毒檢測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吸毒檢測是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生物醫學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吸毒檢測的對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員,被決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被公安機關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人員,以及戒毒康復場所內的戒毒康復人員。

  第三條 吸毒檢測分為現場檢測、實驗室檢測、實驗室復檢。

  第四條 現場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進行。

  實驗室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

  實驗室復檢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進行。

  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不得由同一檢測機構進行。

  第五條 吸毒檢測樣本的採集應當使用專用器材。現場檢測器材應當是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生産或者進口的合格産品。

  第六條 檢測樣本為採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或者毛髮等生物樣本。

  第七條 被檢測人員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檢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採集、送檢、檢測樣本,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採集女性被檢測人尿液檢測樣本,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採集的檢測樣本經現場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應當分別保存在A、B兩個樣本專用器材中並編號,由採集人和被採集人共同簽字封存,在低溫條件下保存,保存期為兩個月。

  第九條 現場檢測應當出具檢測報告,由檢測人簽名,並加蓋檢測的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印章。

  現場檢測結果應噹噹場告知被檢測人,並由被檢測人在檢測報告上簽名。被檢測人拒不簽名的,公安民警應當在檢測報告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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