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生活新報》報道, 15日,遼寧本溪強拆命案被告人張劍重獲自由。9月4日,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張劍的防衛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係防衛過當”,兼之“自首”情節,判處張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法院查明,所有權人登記為張志國(張劍之父)的該市明山區長青街平房一處,位於本溪華廈房地産綜合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山水人家”項目拆遷範圍內。華廈公司取得上述兩地塊的拆遷許可證,沒有取得政府批准的強制拆遷手續。
2008年5月14日上午8時許,王維臣、趙君等華廈公司工作人員進入張志國家居室內,躺在炕上的張劍以為王維臣等人來強行拆房,起身讓妻子信艷抱孩子離開;信艷欲出屋時遭王維臣阻攔,張劍見狀下地穿鞋時被其餘華廈公司工作人員摁住並毆打,張劍遂拿起炕蓆下的尖刀朝趙君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連刺數刀後逃離現場。案發後,張劍于2008年6月16日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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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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