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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乙肝病毒攜帶者被炒狀告原公司獲勝

 

CCTV.com  2009年08月15日 06:4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廣州日報8月15日報道保安小彭在通過試用期考核後,卻因為攜帶乙肝病毒被辭退。小彭將東家告上了法庭。昨日,越秀法院判令用人單位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去年5月12日,小彭入職廣州海洋生物科普有限公司,在廣州動物園海洋館任保安,試用期考核合格。誰知到了6月27日,公司以其為乙肝攜帶者不符合單位規定為由,決定辭退他。

  小彭認為,公司的所有工種都不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乙肝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因此公司侵犯了他的平等就業權和隱私權。

  最後法院判決:公司的辭退行為侵害了小彭的勞動權、平等就業權和隱私權。

  聽判後,被告公司態度堅決地表示要上訴,而小彭則泣不成聲,他説,因為身體原因,他被許多公司辭退,到底有多少家連他自己都記不清了。

  庭審焦點

  用人單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害、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皮膚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能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因此,公司辭退小彭只是按規定行事。

  法院: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用人單位:海洋館保安直接為公眾服務,小彭不符合上崗條件。

  法院:保安工作並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類型。(本文來源:廣州日報作者:劉曉星 越法宣)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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