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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投資公司原老總侵佔、挪用、索賄3700余萬

 

CCTV.com  2009年08月03日 11:3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綜合  

投資公司原老總挪用、索賄被公訴。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現年56歲的李增海,原是北京萬泉寺投資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經理。因挪用本單位資金達3700余萬元、借機索賄34萬元、利用報銷差旅費名義平帳侵吞公司1.2萬美元,李增海被檢察機關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及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三個罪名提起了公訴。近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檢察機關指控,1997年至2003年間,李增海利用先後擔任萬泉寺農工商聯合公司、科工貿公司及投資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經理並主管本單位財務工作的職務便利,擅自決定將本單位資金人民幣3700萬出借給多家單位使用,至今仍有人民幣1370萬元尚未歸還,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1999年至2003年間,李增海利用擔任萬泉寺科工貿公司、萬泉寺投資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經理並主管本單位財務工作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資金人民幣3000余萬元借給田某的化工公司及商貿公司低息甚至無息使用,在此期間,李增海以個人借款為名向田某索取人民幣34萬元。

  此外,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間,李增海利用其擔任萬泉寺投資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經理並主管公司財務工作的職務便利,採用以報銷差旅費名義平帳的手段,將本單位資金1.2萬美元予以侵吞。

  開庭審理時,李增海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不予認可,辯稱1.2萬美元是自己向公司的借款,平帳一事他根本不知情;將單位資金出借,有些經過集體討論,有些沒有,但都是以公司名義進行的,並非為謀取私利;而34萬元屬私人借款,不是受賄。其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李增海職務侵佔與事實不符;指控其挪用資金罪不能成立,將單位資金出借是基於單位利益及以單位名義,至於有些沒有經過集體討論,只是個人工作作風問題;指控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證據不足,涉案公司之間互有借款,存在良好合作關係,此間不存索賄的條件。

  最後陳述,李增海稱:“這是我工作上的失責,但不是經濟犯罪,不構成挪用資金和職務侵佔,和田某借錢是個人行為,不是受賄。”

  鋻於案件所具有的警示教育意義,市紀委、豐台區紀委以及豐臺轄區內各鄉鎮支書、公司經理等百餘名人員到庭旁聽了案件的審理。整個庭審過程從上午九點持續到下午四點,除去中午休庭時間,審理時間超過5小時,而檢察機關出具的證據達百餘份。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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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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