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7月30日電(記者孔博)在繁華商業或餐飲場所攔住被害人,指控對方調戲其女友,並以“指認”為幌子將受害人強行帶到偏僻處,乘機搶走被害人的錢物——包括一名香港居民在內的5名青年採用這種作案手法在廣州多次作案得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以搶劫罪分別判處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到15年。
廣州中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29日20時許,易達明、黃明志、郭作錦、何志明(另案處理)在廣州市地王廣場附近集體作案,由易達明和黃明志攔住路過的被害人陳某、肖某、江某,指控被害人調戲其女朋友,並用語言威脅3名被害人,強行將其帶至廣州市越秀南路一棟樓內進行辨認。郭作錦、何志明將被害人帶至三樓後,脅迫被害人將手機等財物集中放入陳某攜帶的挂包內,要3名被害人自行上8樓接受辨認。待3名被害人上樓後,郭作錦等人即攜挂包逃走,共搶得人民幣500元,手機4部。經鑒定,涉案的4部手機價值8376元。
截至2007年12月,易達明、黃明志、郭作錦、黃俊峰、劉咏倫等人以同樣的手法多次作案,其中,易達明參與搶劫10次,搶劫財物價值3.7萬多元;黃明志參與搶劫5次,搶劫財物價值2.1萬多元;郭作錦參與搶劫4次,搶劫財物價值1.7萬多元;黃俊峰參與搶劫5次,搶劫財物價值1.26萬元;劉咏倫參與搶劫3次,搶劫財物價值8609元。
因易達明在第一、二宗犯罪時未滿18周歲,劉咏倫犯罪時剛滿18周歲,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委託社會調查員在庭審前對二人實施社會調查。據了解,香港居民易達明的父母長期分居,且幾年前已離婚,其母親獨自在香港生活,身體不好,經濟狀況較差,父親與其很少交流,奶奶對其較為嬌寵,發現問題後沒有及時進行教育;劉咏倫的父母文化程度較低,均沒有時間和精力對其進行教育,劉咏倫沉迷于遊戲,學習成績極差,無心上學。
廣州中院認為,被告人易達明、黃明志、郭作錦、黃俊峰、劉咏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多次強行奪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易達明在實施第一、二宗犯罪時不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郭作錦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故判處易達明、郭作錦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5000元;黃明志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罰金3000元;黃俊峰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罰金3000元;劉咏倫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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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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