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寧波7月29日電(記者方益波)記者從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法院獲悉,寧波市政府車隊的正副兩名隊長陳寶康和林志安,將公車租給一些公司和個人,把錢拿進車隊“小金庫”,再從這裡面貪錢,一幹就是11年,于去年東窗事發。7月27日,海曙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以陳寶康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二萬元;林志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一萬元。
經法庭審理查明,1997年至2008年間,陳寶康和林志安利用擔任寧波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下屬寧波市政府車隊隊長和副隊長的職務便利,在負責該車隊車輛日常調度及管理工作中,將本單位車輛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兩人累計拿了8.3萬餘元。
除此之外,車隊隊長陳寶康還另有路子“賺外快”。2001年至2008年間,他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該車隊車輛日常維修、保養及相關裝修業務工作時,為寧波江東某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寧波某軟席廠提供“照顧”,並租車給寧波一家公司,且向該公司報銷個人消費發票,共計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賄賂的人民幣6.9萬餘元。
相關鏈結:
責編:劉海豐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