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長江商報報道,與兩朋友到卡拉OK包房唱歌,3人將女服務員輪姦。昨日,記者了解到,初中生劉某被一審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另外兩名同夥一直在逃。
卡拉OK廳強姦女服務員
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9月29日晚,生於1990年的劉某夥同甘某、陳某(在逃)在武漢漢口常碼頭唱歌
,在卡拉OK廳三樓包房內,3人採取持啤酒瓶威脅等手段,強行脫光女服務員袁某的衣服,實施輪姦。
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姦罪的事實,劉某有異議。他認為與袁某發生性關係是雙方自願,不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劉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提請法庭宣告劉某無罪。
經審理查明,事發當晚,劉某吸食了K粉,同夥甘某、陳某要求陪唱小姐袁某陪唱。後劉某強行脫掉袁某衣服,3人採取威脅手段,輪流對袁某實施了姦淫。後經報案,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劉某抓獲歸案。
法庭上,卡拉OK廳老闆譚某證實,當晚劉某及同夥到店內唱歌,並要求兩個小姐陪唱,一個小姐去包房不久後就出來了,稱“三人太壞”。譚某在打掃衛生時,看見劉某在樓梯口繫褲腰帶,她趕緊到三樓,發現3人已全跑了,只看見服務員袁某光著下身,哭訴遭到三人輪姦,同時搶走了80元錢。譚某趕緊下樓追,將劉某抓獲。
女服務員唐某證言稱,當晚,店主叫她陪三人唱歌,她上去一會兒,其中有一個人叫她脫衣服,她發現情況不對,就趕緊離開了包房。
一審被判7年
法院審理中,了解到劉某自幼讀書至初中二年級,因其不願讀書輟學,家庭條件尚好,平時愛好上網,此次犯罪是一時衝動。
法院認為,劉某違背婦女意願,夥同他人,採取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屬輪姦。劉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公訴機關對劉某犯強姦罪的指控成立。劉某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法院依法不予採納。
劉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平時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法治觀念淡薄造成。法院以劉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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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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